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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式样问题的补充通知
各征收分局、区局:
  现将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式样问题的补充通知》(粤国税函[1999]110号)转发给你们,由于国家税务总局要求使用统一的机动车销售发票,我局原按省局要求印制的左上角印有“国税”字样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停止使用。
  按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机动车销售发票在全国范围内统一使用电脑版发票及手工百万元版发票。为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浪费,经与我市公安部门协商,我市原印制的百万元以下(包括十万元版,万元版,千元版)手工机动车销售发票可限于在深圳市内流通使用,直至使用完为止;新的机动车销售发票请到深国瑞印刷厂提取。
关于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式样问题的补充通知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1999年4月20日·粤国税函[1999]110号
各市、县、自治县国家税务局:
  省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机动车销售发票式样问题的通知》(粤国税发[1998]431号)下发后,各地在印制发票时存在一些问题:有的在发票抬头上加印了地区名,有的“发票联”字样仍按原省局规定的字距印制,有的还增加了其他内容。这些发票开出后被外省公安部门拒收。为此,省局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代码的印制年份,2000年用“00”表示。
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除发票代码外,必须严格按照总局的票样印制,不得增加其他任何内容,并要严格把好印制质量关。各地印制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不符合上述规定的,一律作废,不得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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