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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物价局关于调整汕尾市区自来水价格的批复

汕尾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调整汕尾市区自来水价格的请示》(汕价字[1999]75号)悉。鉴于你市供水总公司购进原水的价格上升,固定资产折旧、修理费和工资福利费增加,经研究,同意你市自来水价格从1999年8月15日(按抄见水量)起,由现行每立方米综合平均售价1.21元调整为1.40元(含税金及原价外征收的水资源费,下同)。具体分类水价如下:
  一、居民生活用水每立方米由现行1.00元调为1.25元;

  二、工业用水、行政事业用水每立方米由现行1.30元调为1.40元;

  三、经营服务用水每立方米由现行2.60元调为2.70元;

  四、特殊用水:
  (一)城市消防、绿化、环卫用水每立方米由现行1.00元调为1.25元;
  (二)营业性歌舞厅、夜总会、桑拿、美容美发及外轮用水每立方米由现行3.50元调为3.80元。
  请你市向社会做好调价通告和宣传解释工作,确保调价方案顺利实施,并将调价后的有关情况及时报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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