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
登录        电话咨询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实施国家计委《价格违法行为处罚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县(区)、自治县物价局:
  经国务院批准,1999年8月1日国家计委发布第1号令,公布施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现就实施《规定》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规定》属于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应服从于《规定》。

  二、国家计委重新制定价格违法案件分工管辖规定之前,我省的省、市、县三级价格主管部门案件管辖分工权限暂维持现状不变。

  三、《规定》对没有违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为所规定的罚款额度及自由裁量幅度比较大,我们在执法过程中要注意从实际情况出发,按照我省原来执行的处罚习惯把握好罚款的尺度。

  四、《规定》第十四条关于退还消费者多付款项的问题。应当首先责令经营者退还多收款项,难以查找被收款人时,经营者应公告查找消费者并退款,期限届满无法退还的违价款项,予以没收财政。

  五、《规定》第十六条规定了复议前置。应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告知被处罚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必须先依法向本级人民政府或上级价格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的时限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

 

相关法律法规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