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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物价局关于规范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的补充通知

各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
  经研究,现对深价(1999)15号《关于规范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的通知》中的有关规定作如下更改,请遵照执行。
  一、原土地价格评估收费标准
  更改后的土地价格评估收费标准

  二、各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立即按更改后的收费标准执行,并及时到市物价局办理《广东省经营服务性收费许可证》的变更。

  三、其它各项规定,仍按深价(1999)15号文执行。

附:
  深圳市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基准价价目表
  口头咨询  宗  双方协议  房地产交易法律.  按咨询服务所需时间,结
  的咨询报告,收费标准可
  按咨询标的额的0.4%计
  收.
  档案咨询  宗  70  用地.地籍.房地档
  案查询取证
  短,均按半月至一月成交
  金额标准,由双方协商议
  定一次性计收
  理  500万-1000万(含1000万)  0.2%  写有关表格,代办
  1000万以上  0.1%  土地使用权登记和
  变更登记手续.
  以房产为主的房地产  宗  100万以下(含100万)  5‰  按照房地产的价格总额
  价格评估  101万-1000万  2.5‰  采取差额定率分档累进
  评  估  2001万-5000万部分  0.8‰  地评估费标准的50%计
  估  5001万-10000万部分  0.4‰  收评估费;清产核资中的
  10000万以上部分  0.1‰  土地价格评估,按一般宗
  地评估费标准的30%计
  收评估费;每宗地评估费
  不足300元的按300元计
  收.
  城镇基准  宗  5平方公里以下(含5平方公里)  7万
  地价评估  5-20平方公里(含20平方公里)  11万
  20-50平方公里(含50平方公里)  19万
  50平方公里以上  25万
  本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为基准价,在此基础上,各中介服务机构与委托人按上浮不超过20%,下浮不限协商确定具体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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