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4月13日发布的《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2001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将本文废止)
第一条 为集中收藏、妥善保管和充分利用地方文献,使其为两个文明建设服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保护地方文献,缴送地方文献样本是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应尽的义务。凡在本市境内出版、编印地方文献的单位,均应执行本办法的规定。
第三条 下列地方文献应缴送样本:
(一)正式出版物
1.新闻出版单位出版发行(包括内部发行)的反映沈阳市情况的图书、杂志、报纸、图片、画册、图象等。
2.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编辑出版的图书、杂志、报纸等文献。
(二)非正式出版物
1.县团级以上机关团体编印的公报、会议文集、文件汇编、年鉴、统计资料汇编、地名录、舆图及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名录等。
2.各级史志编纂部门编印的地方志、专业志以及有关的目录、索引、资料汇编等。
3.有关部门编印的地方史、党史、革命史、民族史、事业史、厂史、学术史以及纪念文集、年刊、大事记、学术论文、会议录等。
4.各单位编辑的改革成果汇编、科研成果汇编、和专利说明书等。
第四条 下列资料和出版物不缴送样本:
(一)不足五十页的油印资料。
(二)简报、情况反映等内部资料。
(三)不足二十页的通俗读物。
第五条 缴送办法:正式出版物在出版后三十天内,非正式出版物在编印后二十天内,出版、编印单位应向市图书馆直接缴送样本,每种缴送两册(份)。
第六条 市图书馆应认真做好地方文献样本的搜集、接收和整理工作,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实行科学管理,并面向社会提供服务。属于保密资料的,应按保密制度管理。
第七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拒不缴送地方文献样本的单位,市文化行政部门应给予批评教育,令其改正;其上级主管部门应督促改正。
第八条 本规定由市文化局组织实施。
第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