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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城市增容费支出分配比例等问题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了规范城市增容费的分配和减免行为,根据1996年8月10日第(111)号《市长工作会议纪要》的决定,现就特区内调整城市增容费支出分配比例及分类办理城市基础设施增容费减免等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调整城市增容费支出分配比例问题1、城市基础设施增容费收入,原则上全部用于政府投资的基础设施建设支出。
  2、暂住人口管理费收入分配比例如下:
  (1)各人口管理职能部门经费支出占总收入的比例为47%,其中:公安部门支出占总收入的比例为24%;劳动部门支出占总收入的比例为12%(市按11%提取,区按13%提取);人事部门支出占总收入的比例为11%(市按10%提取,区按12%提取)。
  (2)补助各区及成片开发单位支出占总收入的比例为10%.(3)补助城市维护费支出占总收入的比例为5%.(4)补助医疗、计划生育支出占总收入的比例共为5%(其中医疗为1%,计划生育为4%)。
  (5)提取储备金的比例占总收入的10%.(6)其它支出占总收入的比例为3%.(7)政府投资基础设施拨款占总收入的比例为20%.

特此通知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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