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根据市委、市政府有关会议纪要的精神,现将我市某些特殊行业及单位免缴城市基础设施增容费的有关规定重申如下:
一、根据1991年11月2日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工作会议纪要(59)的规定,调入全额财政拨款的行政事业单位(含中央驻深口岸单位)人员可予免缴城市基础设施增容费;调入财政补差的事业单位(不含下属企业及事业单位企业化管理的单位)并列入编制的人员,可向市计划局申请减免城市基础设施增容费。
二、根据市领导会议纪要(深会纪[1995]5号)的规定,深圳交响乐团和深圳歌舞团编制内的新增人员可免缴城市基础设施增容费。
特此通知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