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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物价局关于确定构成哄抬价格行为的提价或涨价幅度的通知
二00三年五月二十九日


  各行署、市、县物价局,省垦区物价局:
  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界定哄抬价格违法行为有关问题的复函》(发改价格[2003]135号)的精神,并经省政府同意,现对我省在“非典”等突发事件的特定时期,经营者销售人民群众必需品构成哄抬价格行为的提价或涨价幅度确定如下:
  一、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大幅度提高价格的。其中,大幅度提高价格是指,以该行为发生日前一日的销售价格为基准,扣除生产成本或进货成本增加因素,在7日内提价幅度超过30%(鲜活商品超过80%)。

  二、生产成本或进货成本没有发生明显变化,以牟取暴利为目的,大幅度提高价格的。其中,大幅度提高价格是指,与突发事件前的销售价格比,提价幅度超过40%(鲜活商品超过80%)。

  三、在一些地区或行业率先大幅度提高价格的。其中,大幅度提高价格是指,以该行为发生日前一日的销售价格为基准,扣除生产成本或进货成本增加因素,在7日内提价幅度超过30%(鲜活商品超过80%)。

  四、囤积居奇,导致商品供不应求而出现价格大幅度上涨的。其中,价格大幅度上涨是指,扣除生产成本或进货成本增加因素后,价格上涨幅度超过50%(鲜活商品超过100%)。
  查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要依法进行,应重点查处造谣惑众、带头涨价、情节恶劣的极少数违法经营者,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 四十条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 条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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