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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技术监督局关于对组织机构代码证年检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的公告

       根据《广州市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市政府令1997第4号)的有关规定已于1997年12月15日起实行代码证年检制度,为进一步做好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工作及推进我市行政管理的现代化,广州市技术监督局委托广州市组织机构代码管理中心从2000年4月1日起对代码证年检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违反《广州市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理,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1999年3月31日以前领取代码证的组织机构(外商投资企业除外)须按发证日期相同月份前往发证机构申请年检(如:今后凡发证日期为1月份的证书于每年1月份年检,发证日期为12月份的证书每年12月份年检,类推)。
  实行每年年检后,凡组织机构领证或年检期满一年的,均应自期满之日起30天内向发证机构申请年检。
  根据外经贸部和市府有关文件精神,外商投资企业实行联合年检,按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联合年检通知办理年检(所提交资料见第二条)。


  二、年检时须提交的资料
   1、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原件
   机关、事业:编委批准成立文件原件
   社团:社团登记证副本原件
   其它:合法批准成立文件原件、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
   2、代码证正、副本原件。
   3、法人、负责人身份证或复印件。
   4、单位公章。


  三、年检地点
   1、广州市技术监督局八旗二马路38号前座一楼电话:83333147
   2、番禺市技术监督局市桥沙墟党校前四楼电话:84833482
   3、增城市技术监督局荔城镇持绿路14号电话:82752391
   4、花都市技术监督局福宁路22号电话:86832916
   5、从化市技术监督局街口镇新城东路99号市政府大院五楼电话:87934363 


  四、年检时间:每星期一至五上午8:15一11:45下午2:10一4:30
    五、根据《广州市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中第 二十二 条第一款及第 二十三 条规定,逾期不办理年检、不申领代码证、不申请换证或未按规定期限申请变更登记,将责令改正,并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被处罚者应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交清罚款,否则,从逾期之日起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收处罚款。     限期内不予改正的,将注销其代码证并通知应用部门停止该证的使用。    
2000年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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