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党委和人民政府,省直各局以上单位:
为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中发(1999)14号)和全国技术创新大会精神,进一步落实《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依靠科技进步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决定》(粤发(1998)16号),加快全省技术创新工作步伐,促进率先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重要意义
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是我省适应世界科技迅猛发展的形势,实现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提高国民经济的整体素质和竞争力,率先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迫切需要。各级党委和政府必须充分认识科技进步是推动经济发展的决定性因素,技术创新是“科教兴粤”战略的重要内容,采取得力措施,切实抓紧抓好。党政一把手抓第一生产力,首先要抓技术创新,要组织制定技术创新工作的总体思路和重大政策措施,抓好重大科技项目的落实,努力开创技术创新工作新局面。
推进技术创新,要强化以企业为主体;发挥市场在配置科技资源、实现高科技产业化方面的基础性作用;通过深化改革,尽快形成有利于技术创新的良好机制;扩大对内对外开放,在国内国际合作交流和竞争中提高技术创新的水平,自觉运用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增强自主创新和竞争能力,实现技术的跨越式发展。坚持技术创新与制度创新、技术改造、引进技术及消化吸收创新、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相结合。发挥政府对技术创新的正确引导和宏观调控作用,围绕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目标,统筹规划,重点突破,全面推进。
二、促使企业成为技术创新的主体,全面提高企业技术创新能力
鼓励和支持大中型企业和企业集团建立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通过深化改革、加大投入、吸纳优秀人才、完善激励机制等措施,强化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产业技术的研究与开发,积极组织职工开展技术创新活动。尽快形成以企业为中心的技术创新体系和有利于科技成果迅速转化为现实生产力的运行机制。
大力推进技术改造和引进技术的消化、创新。加大对重点产业、重点企业和重大先进技术装备制造的技术改造投入;应用高新技术对优势传统产业进行新一轮改造;在高起点引进设备、技术的同时,按行业组织好消化、吸收和创新工作。
各地、各单位要采取有力措施, 促使各类企业严格按照粤发(1998)16号文件的要求,提足技术开发费用,增加企业的科技投入。
省经济贸易、发展计划和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要抓好“广东省技术创新工程”的实施,突出抓好百家技术创新优势企业和10家技术创新试点企业的技术创新工作,使其对全省企业开展技术创新起示范作用。省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创新优势企业知识产权工作的指导和服务,带动全省企业把专利工作纳入技术创新全过程。
三、发掘各种科技资源,积极开展双边、多边技术协作
落实《
广东省产学研联合开发工程实施方案》,促进企业与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的合作,通过成果转让、委托开发、联合开发、共建技术开发机构和科技型企业实体等,开展多种形式的产学研联合。鼓励科研机构直接进入企业,成为企业的技术开发机构。重点抓好一批对产业技术升级有重大影响的产学研联合示范项目。
大力发展跨部门、跨地区的网络化技术开发协作,发展重点行业技术支撑网络,实现知识(技术)资本、产业资本和智力(人才)资本的优化组合。大力加强生产技术和生产设备的集成,充分发挥社会上各种制造企业的生产设备资源、智力资源和技术资源优势,降低产品成本。
支持和鼓励大企业自主投入,联合研究开发共性、关键性的前沿重大技术。各级财政科技经费和省技术创新专项资金对有关的研究开发和产业化项目给予优先支持。
四、加快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发展
到2000年底,全面落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行使市一级有关经济管理权限的政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要率先建立有利于加强技术开发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投融资机制和激励机制。
鼓励高校到各高新技术开发区兴办大学科技园。培育一批知识和智力密集、具有较强市场竞争力的高新技术企业和企业集团。
五、精心组织实施“科技创新百项工程”,积极开展专业镇技术进步试点工作
根据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的实际情况,选100项左右产业关联度大的关键性技术,组织企业、科研机构、高等学校等进行联合攻关。力争在通信、电子新材料、软件、网络、电子商务、先进制造业、生物医药、中药现代化、海洋资源开发、绿色环保、农业新品种选育、农产品深加工等技术领域取得较大突破,形成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有市场竞争力的新兴产业和高附加值的高新技术产品;培育一批具有产业规模的高新技术企业,形成新的经济增长点。
对同一产业相对集中,已形成相当规模的镇,省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要组织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的力量,与当地政府共同研究制定和实施产业技术进步规划,推进县和镇一级的产业技术升级和产品更新换代。
六、大力推进各级科研体制改革,为技术创新提供知识和人才支撑
继续深化省属科研机构的改革,列入转制的科研机构,要严格按规定的时间、进度完成转制工作。在科研机构转制过程中,任何部门不得平调和占用科研机构的资产。已平调、占用的,在2年内全部归还。尊重科研机构对改制方式的自主选择。
认真做好划归我省管理的驻粤中央科研机构的接管和转制工作。根据政府指导、自主选择的原则,引导划归我省管理的中央科研机构转制为科技型企业,并落实好相关的扶持政策。
加快市县地方科研机构改革步伐。各市县要按《
广东省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要求,尽快制定本地区科技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并于今年6月底前将改革方案和实施情况报上级科技行政管理部门。
七、加大政府的科技投入,建立促进技术创新的投融资机制
按照粤发(1998)16号文件的要求,认真落实财政科技投入。财政的科技投入主要用于支持技术创新和发展高新技术产业。投入的形式除资助外,可采用贷款贴息的办法。对于财政资金支持的科技项目,要充分运用知识产权信息资源,选准高起点,避免低水平重复研究。支持高等学校、科研机构、企业建立博士后流动站和工作站,对国家计划和省自筹博士后,由省财政给予补贴;对地方和企业自筹的博士后,按现行财政体制由地方财政给予补助。
充分发挥资本证券市场的融资作用。发展风险投资,鼓励境内外资金和社会各方面力量来粤设立科技风险投资公司。允许风险投资将成功项目的盈利补偿失败项目的亏损和冲减其他投资性亏损。允许通过企业购并、股权回购、股票上市等方式撤出风险投资资金。加快引进和培养风险投资管理人才。优先推荐已完成规范化股份制改造的高新技术企业和省技术创新优势企业发行股票并上市。鼓励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创新优势企业参与上市公司重组,借壳上市。引导现有的上市公司向高科技领域发展。
八、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鼓励科技人员投身技术创新
允许各类科技型企业实行红股或股份期权奖励。产权所有者对有特殊贡献的科技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可奖励一定的红股或股份期权;对未实现任期目标或给企业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视情况扣除所奖励的红股或股份期权。
允许和鼓励技术、管理等生产要素参与收益分配。选择一批股份制高新技术企业和省技术创新优势企业进行试点,以1998年末企业的净资产为基数,从其扣除客观因素后的增值部分中提取20-30%的股份,以红股或期权股的形式奖励在技术创新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职工,特别是科技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凡属国有资产的需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核批准。
精简政府科技奖项设置和获奖数目,只设立省级科学技术进步奖一个奖项,分类奖励在基础研究、技术创新与开发、推广应用先进技术、实现高新技术产业化等方面取得重大科技成果或者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和组织。鼓励和规范国(境)内外企业、机构和社会力量设立各种科学技术奖励。
九、调动各方面积极性,为企业技术创新提供多方面的服务
鼓励科技人员创办科技中介服务机构,部分公益型、咨询服务型的科研机构可转制为企业性质的科技中介服务机构。积极发展面向全社会开展科技中介服务的非营利机构。
省生产力促进中心要联合省内外科研机构和各地生产力促进中心,形成全省性的技术服务网络。各级技术推广站、各类知识产权服务机构要面向企业,重点为中小企业的技术创新提供技术支持和服务。根据我省产业结构特点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在若干领域建立“世界高新技术及产业发展信息跟踪和分析系统”。
建立政府指导与资助、项目评估、信用担保、专利权质押、银行贷款、社会监督的技术创新投入机制,为科技人员创办科技型民营企业提供非政府贷款信用担保创造条件。各级财政科技经费和省技术创新专项资金要加大对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扶持力度,对市场前景好、技术含量高、能替代进口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尤其是具有自主专利权和其他知识产权的项目,应给予必要的贷款贴息。
十、加强科技法制建设,依法保障技术创新和高新技术产业的健康发展
把推进技术创新和高新技术产业化工作纳入规范化、法制化轨道。加强知识产权的法律宣传和相关人才培训工作,加强对知识产权的管理和保护,严格执法,及时处理知识产权侵权和纠纷案件,坚决查处和打击各种侵权行为。企业、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要建立和完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知识产权管理制度不健全的企业、高等学校、科研机构,不得承担省重大科技项目和申报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创新优势企业及组建省级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和企业的专利申请和维持费用,可以计入管理费用。
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0年3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