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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经济贸易委员会、黑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农村工作委员会、黑龙江省对外经济贸易厅、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黑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进一步扶持农业机械工业发展意见的通知

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将省经贸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扶持农业机械工业发展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三年七月十一日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扶持农业机械工业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65号)精神,支持我省农业机械(以下简称农机)工业发展,充分发挥农机工业在实现我省农业机械化及由农业大省向农业强省转变进程中的作用,结合我省实际,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快农机企业体制改革和结构调整
  各地应根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支持中小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规定的通知》(黑政发[2000]53号)、《黑龙江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国办发[2000]9号文件精神鼓励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黑经贸中小企发[2001]733号)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采取有效措施,深化农机企业体制改革。要因地制宜、因企制宜,通过股份制、股份合作制、出售产权、重组联合、兼并破产等多种形式实现企业产权主体多元化和结构调整。通过改革、改组和改造,鼓励和扶持科研单位、制造企业、销售公司或不同所有制的企业组建大型农机企业集团或公司,形成产品开发、生产和销售为一体,主机与零部件相互配套的农机龙头企业。鼓励和支持大中型农机企业改制成为多元股东结构的有限公司或股份公司,并为其规范上市或吸收社会资本创造条件。鼓励和支持民营企业、外资企业等通过投资、参股兼并、购买、租赁等多种形式参与国有或集体所有制农机企业的改革。鼓励个体私营企业、民营企业、外资企业开发生产农机产品,进入农机行业。鼓励和支持国有农机企业分离企业办社会职能、主辅分离、辅业改制等项改革,优先安置分流富余人员。
  要积极引导和鼓励农机企业进行制度创新。对已实行公司制改造的企业,要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进一步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完善激励约束机制,进行规范运作。深化企业干部人事制度、劳动用工制度和分配制度改革,完善市场选人机制,建立企业新型劳动关系,鼓励技术、管理等要素参与收益分配,不断增强企业活力。

  二、促进农机产品结构调整
  鼓励农机生产、教学、科研单位结合,开发研究或引进适应农业现代化发展的农机新技术、新装备。对生产企业与教学或科研单位结合开发农机新产品项目优先立项。同时,要按照国家农机工业“十五”发展规划、农业机械化“十五”发展规划以及《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十五”装备工业发展规划的通知》(黑政发(2001)72号)的要求,围绕我省农业结构调整的需求,加快农机产品结构调整步伐。重点支持开发生产110至180马力大型轮式拖拉机、大中型谷物联合收割机、大中型谷物烘干仓储成套设备、适应不同规模的水稻生产全过程机械化成套装备、大豆种植和深加工机械、饲料和饲草青储机械、亚麻及马铃薯等经济作物种植、收获、加工机械和发展绿色特色农业的机械、种子加工设备、设施农业装备、农产品精深加工机械和畜牧机械。

  三、依法规范农机市场秩序
  要依据国家有关农机产品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加强对我省农机市场的监督管理。各级农机主管部门要加强农机生产企业的技术条件管理。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加强对农机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坚决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农机产品坑农害农的行为。加强农机产品生产许可证监督管理,加大无生产许可证农机产品的查处力度。在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设立农机产品质量举报中心,由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牵头,省经贸委、省工商局和省农机管理局协作,办理企业或消费者举报的假冒伪劣农机产品案件。建立农机产品质量信用体系,建立生产、销售和维修企业信誉档案,对省内名优产品及其生产企业给予保护、扶持和鼓励;对制造和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的企业列入没有信誉企业黑名单,并在媒体公开曝光。加快建立执行农机产品修理、更换、退货“三包”规定的机制,切实保护广大农民利益,鼓励支持企业建立售后服务体系。规范农机检测和发证制度,除国家质检部门统一检测发证外,取消其他对农机市场准入方面的限制。彻底清理和取缔人为设置的市场障碍,严禁一切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建立地位平等、竞争公正、政策透明的农机市场秩序。

  四、加大对农机企业的财税政策扶持力度
  继续实施国家现行对农机产品按 13%增值税税率征税的优惠政策。对农民购买农机产品提供信贷支持和补助。各商业银行要严格按照国家产业政策要求,对农民购买属于促进农业结构调整和资源保护、推广农业新技术、节本增效的新型农机产品,提供信贷支持。同时对农民购买上述农机产品,给予适当补贴。具体补贴办法由省财政厅、农委、经贸委商定。
  各级政府要积极支持农机工业的技术创新,支持农机新产品、新技术的开发。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的科技开发资金,要将农机工业作为重点之一给予支持。企业开发农机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可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有关财务税收问题的通知》(财工字(1996)41号)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有关税收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1996)152号)规定的政策执行。对农机企业开发生产先进适用的、列入省重点支持的和市场急需的农机产品的技术改造项目,符合财政扶持政策的,可享受相关专项资金政策扶持。鼓励农机企业以多种方式吸收外资或国内社会资金进行企业技术改造,不断提高生产技术水平和工艺装备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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