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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赣州市物价局关于防治“非典”、禁止乱收费的若干规定

各县(市、区)物价局(计委)、黄金开发区计划与经济发展局、市属各医疗机构:
  为切实做好“非典”防治工作,规范各地、各部门的收费行为,杜绝和制止乱收费现象发生,尤其是防止借“非典”防治名义向城镇居民和农民乱收费,加重群众和农民负担。根据省计委在防治“非典”期间授权各设区市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各项价格行政干预措施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防治“非典”有关收费问题作出以下规定:
  一、对于“非典”确诊病人、“非典”疑似病人,国家已明确规定不得收取相关费用。因此,不论是确诊、疑似病人,还是隔离留置人员,我市各地、各部门、各单位均不得收取“隔离费”、“留置费”、“观察费”、“看守费”等,也不得以“非典”名义擅自设立或变相设立各种收费项目、制定任何收费标准。

  二、车站、码头、机场的候车室、候机室、文化娱乐场所、商场、宾馆、写字楼等公共场所消毒时,不得向服务对象收取任何名义的“消毒费”等费用。对爱卫会、卫生防疫部门接受委托进行消毒的,其收费标准由双方协商确定,并严格履行价格申报制度,报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待查,不得随意收费。

  三、进出我市、县(市、区)境的交通工具必须进行消毒的,各地、各部门、各单位一律不得收费。同时,对设卡检查过往行人和旅客的,不得借防治“非典”名义,收取“通行费”、“检测费”、“体温测量费”、“防离费”等所谓费用。

  四、所有楼院、住宅和物业小区,单位和物业公司不得借防治“非典”名义,向职工或业主收取“出入证工本费”、“押金”、“防非典工作费”等费用。

  五、农村集贸市场、学校、卫生院等公共场所,如果发生疫情的农村居民住宅、牲畜饲养和交易场所、农用机械和车辆等需要消毒的,各地、各部门、各单位不得采取任何形式向农民或农村中小学生摊派、不准以防治“非典”的任何名义,擅自向村组和农民乱收费。对返乡的农民更不得收取任何形式的“隔离费”、“留置费”、“保证金”等费用。

  六、各县(市、区)价格主管部门要把防治“非典”,禁止乱收费作为当前价格管理工作的重中之重,坚决打好制止借“非典”乱涨价、乱收费这场硬仗。对经查实的乱涨价、乱收费的违法行为,要依据《价格法》等有关规定,果断采取措施。只要发现乱收费的,不论地区、部门、单位都要依法从重从快,严厉进行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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