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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对来往港澳小型船舶监管有关问题的公告
根据海关总署的通知,为加强对来往港澳小型船舶的监管,现予明确:拖带船舶和被拖带船舶应按交通部或其授权部门批准的配对编号进行运输。今后,对于拖带船舶和被拖带船舶未按交通部或其授权部门批准的配对编号进行运输的,海关不允许其航行进出境,发现有上述情况的将责令该船舶及所载货物原船退回原出发港。
  特此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州海关
二000年四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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