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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下达市本级医疗(卫生)机构提供医疗卫生服务享受免征营业税资格名单的通知

市局管理局、征收局、稽查局:
  根据《江西省医疗机构营业税管理办法》(赣地税发[2002]101号)的有关规定,经我局审定,现下达我市省、市级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提供医疗(卫生)服务享受免征营业税名单(附表),并对医疗(卫生)机构营业税管理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每年上半年,市局对市本级医疗(卫生)机构享受营业税免税资格进行审定和年检,对符合免征营业税条件的医疗机构下达免征营业税资格名单,对不符合免税条件的,取消免征营业税资格。

  二、对经认定享受免征营业税资格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疾病控制中心和妇幼保健机构等卫生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免征营业税,但每月要向市局征收局办理纳税申报,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年度终了后2个月内向市局管理局报送《营业税政策减免税报告》;不按照国家规定价格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全额征收营业税。

  三、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与其他社会组织或个人合资合作设立的非独立法人营利性的'科室'、'病区'、'医疗项目'等,其合作的'科室'、'病区'、'医疗项目'取得的收入应单独记帐,并按照规定缴纳营业税。'科室'、'病区'、'医疗项目'及'医疗设备'实行个人承包(承租)经营,承包(承租)人有独立的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发包者或出租者上缴承包费或租金,应由承包(承租)人按规定缴纳营业税。

  四、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医疗服务收入,自其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认定为营利性医疗机构之日起征收营业税,原来未征或少征的应予以补征。

  五、对实行查账征收的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经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认定为营利性医疗机构之日起取得医疗服务收入中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服务条件投资的收入,3年内免征营业税实行先征后抵(退)的税收管理办法。在年度终了后2个月内向市局管理局报送《营业税政策减免税报告》,经审批后办理营业税抵(退)手续。

赣州市市本级医疗(卫生)机构免征营业税资格认定名单序号  纳税人识别号    医疗(卫生)机构名单1    362100251302131   赣州市立医院虎岗分院2    362100251302133   江西省地矿局九0九探矿工程大队医务所3    362100011302100   赣州市职业病医院4    362100251302121   赣州市卫生学校医务所5    362100251302123   赣州市人民医院6    362100251302127   赣州市东门医院7    362100251302107   赣州市房地产经营公司医务所8    362100251302111   江西省赣州市第三人民医院9    362100251302112   赣州市第三人民医院精神专科诊所10   362100011302105   赣州市妇女儿童医院11   362100251302117   赣州虔能医疗诊所12   362100251302119   江西环境工程职业学院医务所13   362100251302128   赣州钴钨有限责任公司职工医院14   362100251302138   赣南师范学院医院15   362100011301450   赣州市三六二医院16   362100251302139   江西省赣州市结核病防治所17   362100251302142   赣州市中医院18   362100011302971   赣州市黄金开发区蟠龙中心卫生院19   362100251302120   赣州有色冶金机械厂职工医院20   362100011302972   七一九矿赣州基地医务所21   362100011302973 黄金岭街道办事处地段医院(赣州市中医院分院)22   362100011302979   赣州市黄金开发区潭东卫生院23   362100251302149   赣州市皮肤病研究所24   362100251400262   赣南医学院附属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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