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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木斯市救灾应急预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中省直各部门:
  现将《佳木斯市救灾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三年九月二十五日

  为提高对突发性灾害救灾工作应急反应能力,整合各灾害管理部门救灾资源,发挥整体合力,及时、有效地采取各项应急救灾措施,最大限度减轻自然灾害损失,保障灾区人民群众生活,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灾区经济的恢复和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一、总则
  (一)救灾应急预案是应对突发性自然灾害的紧急行动方案。
  (二)救灾应急工作实行政府统一领导,各级救灾领导小组统一指挥,各相关职能部门分工负责的领导体制。
  (三)县(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建立灾害预警预报系统,开展灾害预测预报分析研究,提高灾情收集报告的科技含量。所需经费列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
  (四)市直灾害主管部门要做好相关数据库的建立。包括易灾地区的人口、经济状况、地理特点、河流水库等,使之在预警时预报出灾害将对特定区域内的群众生命财产造成威胁和损失情况。
  (五)凡是在我市区域内发生的洪涝、地震、雪灾和地质性等突发性自然灾害,均适用于本预案。
  二、灾情报告及启动条件
  (一)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启动市救灾应急预案。
  1、农作物绝收面积10万公顷以上(包括10万公顷);
  2、倒塌房屋1000间以上(包括1000间);
  3、因灾死亡20人以上(包括20人);
  4、牲畜死亡1万头以上(包括1万头);
  5、理氏6级以上破坏性地震(包括6级);
  6、一次性灾害过程直接经济损失达到全市上年度国内生产总值1%以上(包括1%)。
  (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突发性灾害预报1小时内向市民政部门和灾害主管部门报告;市民政部门和灾害主管部门应在接到报告30分钟内向市政府报告,其他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发布灾害预报。报告灾情必须实事求是,不得虚报、瞒报。
  (三)突发灾害发生后,市民政部门应组织专家对突发灾害进行综合评估,初步判断突发灾害的程度,提出是否启动市救灾应急预案的建议,报市政府批准。
  三、组织机构和职责
  市政府设立救灾应急指挥部,各灾种的主管部门为办事机构。市政府各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责,负责本部门的应急救灾工作,设立本部门救灾应急机构,其办事机构设在本部门。
  有关县(市)、区政府设立本级的救灾应急指挥部,各灾种的主管部门为其办事机构。
  市救灾应急指挥部
  指挥长:市长
  副指挥长:各位副市长、佳木斯军分区首长
  秘书长:市人民政府秘书长
  成 员:市委宣传部、民政局、财政局、水利局、计委、经贸委、公安局、司法局、气象局、农委、国土资源局、建设局、地震局、卫生局、教育局、粮食局、交通局、广播电视局、佳木斯日报社、电业局、佳铁分局、信息产业局、网通公司佳木斯分公司、移动通信佳木斯分公司、联通公司佳木斯分公司、船务公司、供销社、药品监督局、工商局、地税局、国税局、物价局、农行、建行、佳木斯军分区、武警支队主要负责人。以上成员单位各设联络员1名,由本单位有关职能科室负责人担任。
  市救灾应急指挥部职责是组织、领导全市应急救灾工作;部署救灾应急准备措施;督促检查救灾应急工作的人、财、物落实情况;视灾情适时发布命令;检查下一级指挥部和有关部门的救灾工作;根据灾情发展情况派出救灾现场领导小组,实施指挥命令;研究确定有关救灾应急工作重大问题。
  救灾应急指挥部下设8个工作组:
  (一)综合协调组
  组长:市政府秘书长
  成员:救灾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
  职责:组织协调救灾应急各方面工作,包括组织召开指挥部会议;提供救灾应急具体对策方案;传达指挥部工作指令并监督落实;收集各工作组的工作进展情况并及时向指挥部报告;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指挥部交办的其它工作。
  (二)抢险救灾组
  组长:佳木斯军分区副司令员
  成员:高炮旅副部队长、工兵团副部队长、省武警三支队副支队长、市武警支队副支队长、市消防支队副支队长、合江森警支队副支队长
  职责:负责组织紧急救援队伍,迅速赶赴灾区,抢救转移遇险人员和国家重要财物、文物;对可能发生或已发生次生灾害的地点和设施采取紧急处理措施,并加强监视、控制,防止灾害扩展。
  (三)后勤保障组
  组长:主管副市长
  成员:市经贸委主任、公安局局长、交通局局长、粮食局局长、佳铁分局局长、船务公司经理、电业局局长、信息产业局局长、网通公司佳木斯分公司经理、移动通信佳木斯分公司经理、联通公司佳木斯分公司经理、供销社主任
  职责:负责抢险救灾的通讯、交通、供电保障和灾后的设施抢修工作;负责运送抢险救灾人员、物资和为灾民转移提供必要的交通工具;根据预测发灾区的人口、灾害程度及发灾季节,计划安排好抢险救灾物资、生活必需品的供应和管理;严厉打击各种犯罪活动,保卫灾区的金融、物资、档案等重要部门、重要设施的安全。
  (四)、转移安置组
  组长:主管副市长
  成员:市民政局局长、财政局局长、灾区政府主要领导
  职责:协助灾区政府按照紧急转移方案,转移受灾群众;
  设置避难场所和物资供应点,保证灾民生活必需品的供应。
  (五)、医疗防疫组
  组长:主管副市长
  成员:市卫生局局长、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
  职责:组织急救队伍,利用各种医疗设施或建立临时医疗点抢救伤员;及时检查、检测灾区的饮用水源、食品等;及时为灾区提供所需药品,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疫情、疾病的传播、蔓延。
  (六)、抗灾自救组
  组长:主管副市长
  成员:市农委主任、市计委主任
  职责:负责组织灾民抗灾自救,灾后恢复和发展生产以及转移期间的牲畜安置、饲养等工作;安排重大救灾基建项目和以工代赈资金。
  (七)、救灾救济组
  组长:主管副市长
  成员:市民政局局长、财政局局长、计委主任、教育局局长、建设局局长、水务局局长、信息产业局局长、网通公司佳木斯分公司经理、移动通信公司佳木斯分公司经理、联通公司佳木斯分公司经理、电业局局长
  职责:负责救灾计划制定和经费预算、下拨;将救灾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做好年度预算,增加救灾投入,督促检查救灾款及时到位;帮助解决灾民无力克服的衣、食、住、医等生活困难;负责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接收、管理、下拨国内外捐赠款物;作好灾后学校教育、教学组织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灾后校舍恢复重建;负责灾后水利、电力、通讯设施的修复;负责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和工程设计施工等工作。
  (八)、宣传报道组
  组长:市委宣传部部长
  成员:市广播电视局局长、佳木斯日报社社长
  职责:负责组织新闻单位对抢险救灾工作的宣传报导。各县(市)、区设立相应救灾领导机构,承担相应的职责,并在政府领导下负责本区域内的抢险救灾、转移人口、行动路线、安置地点的具体规划和实施及灾后救济工作的开展。
  四、临灾应急准备
  (一)根据突发灾害应急工作需要,救灾应急指挥部有权调集人员、储备物资、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阻拦。
  (二)在临灾应急期,市救灾应急指挥部所属各工作组、各成员单位按各自职责,积极主动地做好抢险救灾的各项准备工作,并将工作情况及时向市救灾应急指挥部汇报。
  1、市民政局、气象局、水务局、地震局、国土资源局抽调有关专家组成工作组,负责对天气、雨情、水情、汛情、地震震级的预报和检测;按期发布气象和震级预报,及时提供气象资料、特别是雨量和震级预报;做好水位监测,分析预测来水流量、震级和可能出现的险情,为救灾应急指挥部决策提供依据。
  2、通信部门和其它有通讯设施的部门对通讯枢纽工程、重要通讯线路和机房等通讯设施进行灾害预测,对发现可能遭受灾害的部分及时采取措施紧急抢修,保证抢险救灾和灾情通信畅通。
  3、交通、铁路、船务部门和有交通运输工具的其它部门和单位,要对公路、铁路、桥梁、港口、机场等交通设施和交通工具检修维护好,负责救灾应急交通运输工作;解决转移安置灾民和财产所需的车辆、船只等交通工具,组织救灾物品的运输、空投,保证公路、铁路、机场的畅通。
  4、电力部门检修维护好电力设施,保证救灾应急用电。
  5、民政部门协助灾区政府向预报区的居民以及其他人员提出避灾转移的劝告;妥善安排发灾时人口疏散路线和避难场所及食品供应点的设置。
  6、卫生部门和各大医院要组建医疗工作队,准备好医疗抢救及卫生防疫的药品、器械及救护车辆、野外急救设施、医疗手术工作车等。开展抗灾救灾医疗卫生知识的普及工作,宣传自救互救常识。
  7、财政、经贸、供销、粮食等部门要准备好灾区所需的生活用品、食品及抢险救灾所需物资的储备、调拨的准备工作;筹措提供救灾经费,保证及时到位。
  8、公安、司法部门要组织好治安、消防队伍;做好枪支弹药及易燃易爆、有毒物品的存放和保管工作;加强对劳改在押人员的管理,必要时做好转移工作;加强对重要物资仓库、金库、军事设施的保卫工作。
  9、各部门紧急救援队伍进入临战状态,随时准备奔赴灾区进行抢险救灾。
  五、应急反应行动
  (一)市级应急预案启动后,突发灾害发生地的人民政府要调动全部力量进行抢险救灾工作,尽力控制灾情扩大。
  (二)人民解放军、武警、公安、卫生等部门组织的紧急救援队伍,要以最快速度到达灾区,抢救受灾群众的生命、财产,保护生命线工程和重要设施,维护社会治安,保证灾区社会稳定。
  (三)民政部门要迅速组织有关部门调查核实灾情、评估灾情,为政府决策提供依据。
  (四)突发性灾害发生后威胁群众生命时,必须进行转移安置,转移安置在农村由县(市)、区或乡级政府组织实施,在城市由市政府组织实施。
  (五)民政部门要及时为转移的灾民提供临时住所,保证应急食品、衣被、帐篷等生活必需品的供应,确保灾民得到妥善安置。
  (六)交通、通讯部门要通过抢修、维护和加固等措施,保证灾区交通、通讯畅通。
  (七)民政部门根据救灾工作需要,适时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募集紧急救援和救济灾民所需资金和物资。
  (八)市政府向省政府报告灾情,并申请给予救灾资金和物资支持。各有关部门报请省政府有关部门,请求给予专项支援。
  六、灾后救济
  (一)灾区政府要尽快组织灾民返回家园,并对灾民恢复生产,重建家园制定优惠政策。
  (二)各级民政部门要协助灾区千方百计解决口粮问题。一是搞好互助互济,无灾或轻灾的村、户要援助重灾的村、户。二是由政府组织借一部分粮食给灾民。三是以工代赈项目的劳务要优先安排给受灾群众,用劳动收入购粮。四是各灾区政府要组织灾民外出打工。通过上述方法还不能有效解决问题的地区,可开仓放粮,赈济灾民。对缺少衣被的灾民要通过社会捐赠和救济等多种渠道解决。
  (三)民政、财政、建设等部门要把修复和重建灾民住房做为灾后救济工作的重点,搞好整体规划,灾后立即施工。对修复和重建灾民住房要采取灾民自筹互济、政府补贴和各地支援的办法,搞好灾民住房建设。
  (四)卫生部门要加强灾后的疾病预防和疫情监测工作,组织医护人员深入灾区,宣传防疫防病知识,搞好环境卫生和消毒,保证医药供应,为灾民防病治病。要净化水源,让灾民饮用开水和消毒净化水,避免大灾过后有大疫。
  (五)教育部门要尽快修复损毁校舍,补充教学设施,努力使学校正常开课。确实不能修复校舍的,也要安排临时教室。对灾区学校的学生要免收学杂费,并保证他们有课本和必要的学习用品,不因受灾而失学。
  (六)公安部门要确保灾区的社会治安稳定,加强法制教育,严密防范措施。在严厉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的同时,对趁灾打劫的,从严从重从快处罚,保证灾区社会治安稳定,人心安定。
  (七)农业部门要组织好灾区群众抗灾自救,教育灾区干部群众振奋精神,坚持自力更生,艰苦奋斗,积极恢复生产。要广开门路,发展多种经营,增加收入,把灾害损失降到最低限度,提高自我救助和保障能力。
  (八)市工商局、地税局、国税局、物价局负责制订优先办证、减免税费、调控价格的优惠政策,扶持和保护灾区恢复和发展生产,安排好灾民生活。
  (九)市农行、建行负责解决灾区重建和灾民安置所需的信贷资金。
  七、其它事宜
  (一)市救灾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按照部门职责制定本部门的救灾应急预案;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本地区救灾应急预案。
  (二)本预案将根据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修订、补充。
  (三)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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