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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实行建筑节能产品认证属地管理的通知

各区、县(市)、开发区建设局,各建设(开发)、设计、监理、施工单位,有关建筑节能产品生产企业:
  为确保节能建筑工程质量,根据省建设厅《关于下放建筑节能产品认证管理权限的通知》(黑建科(2003)9号)和《黑龙江省建筑节能产品认证管理办法》(黑建科字(2001)第5号)的有关规定,现就我市实行建筑节能产品认证管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凡在我市建筑工程应用的轻集料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苯板、粘接苯板专用胶、节能窗均列入认证管理范围,生产上述产品的企业必须到哈尔滨市墙体材料改革建筑节能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墙改办)办理建筑节能产品认证手续,未经认证的,一律不得进入我市建筑市场,不得在建筑工程中使用。

  二、凡列入认证管理的建筑节能产品,生产企业应向市墙改办提出申请,并报送下列文件(一式三份):
  (一)认证申请表;
  (二)企业营业执照及法人代表证明材料(复印件);
  (三)经省级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产品鉴定证书(复印件);
  (四)产品标准;
  (五)企业现行的质量管理文件;
  (六)产品技术使用说明书;
  (七)其它需要的有关资料。

  三、市墙改办将组织评审组对企业质量保证体系进行现场检查,对申报认证的建筑节能产品进行现场抽样检测,并根据现场检查和检测结果进行综合评审。评审合格的产品,由市墙改办发放省建设厅统一印制、统一编号、统一上网公告,并加盖省、市两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公章的认证证书。

  四、认证证书有效期二年,有效期满两个月前,持证单位应重新申请认证。市墙改办将采取随机抽样的方式对认证产品进行日常检查和监督管理。

  五、规定实行认证管理但未取得认证证书的建筑节能产品,建设、设计单位不得选用,施工单位不得使用,监理单位要严格进行监督,工程质量监督部门有权令其改正,并不予工程竣工备案,市墙改办不予出具新型墙体材料节能建筑认可文件,不予返退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六、省建设厅已颁发的认证证书在有效期内仍有效,持证单位可以到市墙改办重新登记,更换新证。

  七、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二OO三年十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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