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现将《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3)58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具体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各地和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煤矿安全工作的重要性,进一步加强对煤矿安全工作的领导,强化对煤炭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指导,积极配合,协调行动,提高效率。要建立健全本地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责任,狠抓落实,特别要把安全生产责任和措施落实到县、乡两级政府及企业。各煤炭生产企业必须认真贯彻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保证安全生产投入,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加大安全隐患整改力度,提高矿井的抗灾能力,对隐患整改要做到“四定”(定责任、定人员、定资金、定时间),及时消除隐患。进一步完善安全事故报告制度,一般死亡事故2小时内报告,重大事故即刻报告。
二、继续深化煤矿安全专项整治
(一)2003年1月1日以后,凡发生重大事故的乡镇、发生特大事故及发生过两次以上重大事故的县(市、区),所有煤矿一律停产整顿。经设区市人民政府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整改无望的要坚决予以关闭。省煤炭集团公司所属煤矿中发生重大事故的煤矿停产整顿,发生特大事故的局(矿)所属煤矿全部停产整顿,停产整顿矿井由江西煤矿安全监察局验收后方可恢复生产。
(二)凡未经省政府批准并重新核发“三证一照”的小煤矿,必须立即关闭。对于应关未关或死灰复燃的小煤矿,县(市、区)政府应予强制关闭,依法没收小煤矿矿主的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同时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各地安全监管、煤炭主管、国土资源等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加大非法小煤矿的查处力度,及早发现、及时处理。
(三)分类指导,标本兼治,着力改善煤矿安全生产条件。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突出重点题、重点地区、重点企业,分类指导,加大监督检查和整治力度。要严格按照省有关规定,把防止煤矿发生重、特大事故作为继续深化整治的重点,把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一通三防”工作的整治作为重中之重,全面贯彻落实“先抽后采、监测监控、以风定产”的瓦斯防治十二字方针。凡瓦斯防治十二字方针不落实的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存在重大水患威胁且防治水措施不落实的矿井以及矿井通风系统不合理、超通风能力生产、存在各类重特大安全隐患且防治措施不到位的矿井必须停产整顿、限期整改。整治期间一律不得新办小煤矿。
(四)健全制度,狠抓落实,全面落实煤矿企业的安全管理责任。煤炭生产企业要依法建立、健全和落实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要确保企业安全生产必须的安全投入,完善煤矿和各类安全设施和装备,完善煤矿的生产系统。各地要加大事故隐患整改力度,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对本地区煤矿存在的重、特大事故隐患,尤其是省有关部门组织安全检查所发现和报的22项特大事故隐患、69项重大事故隐患,要落实责任、落实人员,现场跟踪督察,督促煤炭生产企业落实资金,限期整改。对整改不力的,要责令停产整顿;逾期仍不认真整改的,要予以强制关闭。
(五)不断提升小煤矿安全生产基本条件,以提高小煤矿办矿水平和抗灾能力。凡达不到基要求的小煤矿,一律停产整改,限期达到,到期仍达不到的一律关闭。
三、强化监督,严格责任追究
(一)县级以上政府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充实安全生产专业人员,重点乡镇要配备专职安全人员,并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专项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加强安全生产监管队伍建设。
(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加大对煤矿安全监察的执法力度,要进行明查暗访,严格执法。针对有关煤矿企业的违法事实依法实施相应的行政处罚,对行政处罚不落实的要尽快申请强执行。对非法矿井依法责令其关闭、停止生产或停止作业和处以行政罚款的,要及时通报当地政府,并提出加强和改善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建议,督促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落实整改措施。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提出的意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进一步改进本地区的煤矿安全生产工作。
(三)对煤矿安全事故,要严格按照“四不放过”原则,在规定时间内结案。对不认真履行职责、监管不力、失职渎职的领导干部及国家工作人员要依法追究行政责任,导致发生重特大事故的要从严查处,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即日起,凡县(市、区)发现2处、乡镇发现1处非法生产或属“四个一律关闭”应关未关的小煤矿,对县(市、区)、乡镇政府主要领导人给予行政处分,导致发生重特大安全事故的要给予撤职处分。
省政府将组织有关部门对各地贯彻执行情况进行督查。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要将贯彻落实情况于11月底报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汇总后报省政府。
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