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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赣州市普通院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黄金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属、驻市各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03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3]49号)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切实做好江西省普通院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赣府厅发[2003]8号)文件精神,为积极应对高校招生并轨后面临的毕业生就业高峰(2003年全国高校毕业生有212万,比2002年净增67万;我省2003年毕业生104973人,比2002年净增19107人;我市2003年毕业生21640人,其中本科3153人,专科3958人,中专14529人,比2002年净增5063人;今后几年毕业生数仍将继续增长),切实做好我市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普通院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特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加强对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领导
  普通院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涉及千家万户,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到国家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各地一定要从全面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精神,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加强领导,为我市经济发展和社会事业进步提供人才保障和智力支持。
  1、成立由政府分管领导为组长,教育、计委、公安、人事、编制、劳动、财政等部门参加的市、县(市、区)各级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放在同级教育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毕业生就业的日常工作。普通院校也应成立由校主要领导为组长,其他校领导及有关部门参加的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要把毕业生就业工作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整体规划,合理配置毕业生资源,坚持“市场导向、政府调控、学校推荐、学生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的改革方向,动员组织社会各方面力量共同做好毕业生就业工作。
  2、各级毕业生就业领导小组要把毕业生就业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每年应不少于两次深入基层开展毕业生就业状况调查研究,针对新情况和新问题研究制定应对措施。
  3、市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要建立毕业生就业状况评估体系,每年对各地、各校毕业生就业状况进行一次抽查、评估。定期公布(每年的9月和12月份前后)各县(市、区)、各学校毕业生就业状况(含就业率),并将毕业生就业状况作为考核领导干部政绩的重要内容之一,作为评估学校办学质量的一项重要指标和调整专业结构、制定招生计划的重要参考依据。

  二、积极为毕业生就业创造良好环境
  1、要切实落实用人单位的用人自主权,在国家政策规定范围内,取消用人制度上的地域限制和行业垄断,企业可自主用工;事业单位在编制内可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公开招聘,自主进入,差额拨款、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在不增加编制及财政支出的情况下,可自主选拔聘用毕业生。
  2、积极扶持毕业生自主创业、自谋职业。工商和税务部门要简化审批手续,并提供在一定阶段减免税收优惠政策(参照下岗工人标准),有关部门还应积极筹措毕业生自主创业风险投资基金。
  3、鼓励大中专毕业生合理流动,允许毕业生跨省、跨设区市、县(市、区)就业。
  4、打通毕业生到基层就业之路。各级政府要结合实际,因势利导,消除壁垒,疏通渠道,对到非公有制单位就业的毕业生,人才交流机构适当减免人事代理费。用人单位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与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缴纳社会保险费,保障其合法权益。公安机关可凭用人单位与毕业生签订的《就业协议书》和教育部门签发的《报到证》办理落户手续。积极引导并吸纳毕业生到基层和中小企业、民营企业就业。鼓励和支持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支教、支农、支医、扶贫等。对主动到边远地区、艰苦行业、乡镇基层工作的毕业生,户口可根据本人意愿保留在原籍,学校也可酌情给予减免还贷款等奖励。
  5、认真做好师范类毕业生就业工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在做好中小学教师定编和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同时,坚决清退不合格的教师和代课教师,空出的岗位优先吸纳师范类毕业生。鉴于我市还有较多的代课教师和重点中学、农村初中师资缺口较大的实际情况,各地每年应拿出一定比例的进人计划,通过考试考核、择优录用的办法安置师范类毕业生就业。一经录用,其工资等待遇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和用人学校要认真履行教师录用工作的职能,在选拔录用工作中,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选拔工作顺利进行。
  6、在教师缺口较大的地方,还可通过考试、考核的办法,择优录用非师范院校大学以上学历并取得教师资格的毕业生到中小学任教。
  7、对暂无法落实就业单位的毕业生,原则上介绍回入学前户口所在地自主择业,或由当地毕业生就业部门帮助推荐就业。无论是否就业,当地公安机关都必须妥善解决其落户问题。
  8、要加大毕业生的择业空间,延长择业时间(由两年延长至三年)。在择业过程中的毕业生的档案、户籍等关系按照有关规定由政府所属的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机构进行管理,在择业期内,已落实就业单位的,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可随时为毕业生办理就业手续。三年后仍未落实就业单位的,转入各级政府所属的人才流动机构进行管理,工龄从原毕业年份起计算。
  9、毕业半年以上未能就业并要求就业的毕业生,可持学校证明到入学前户籍所在城市或县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失业登记。
  10、加强毕业生就业方面的收费管理,坚决制止乱收费。

  三、加强就业管理,规范就业市场
  1、要充分发挥就业市场的作用。毕业生就业市场、人才市场和劳动力市场要做到三个市场之间相互贯通、信息资源共享,同时,要整顿市场秩序,加强市场管理,逐步建立并完善毕业生就业服务体系。
  2、对未就业毕业生,学校和毕业生就业指导机构要提供免费的就业指导和就业信息服务。对其中的党团员,要按有关规定,定期组织活动。还要根据市场需求情况,有组织地定期举办短期职业技能培训。各级政府要安排一定专项经费,同时广泛吸收社会用人单位资金用于未就业毕业生初次职业技能培训。
  3、加强对毕业生就业培训。为了适应就业市场的需要,就业工作部门要会同有关职能部门按照国家在全社会实现学历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并重制度的要求,积极地、有组织地对毕业生开展各种职业技能培训、劳动技能操作的实习和培养,以提高毕业生就业竞争能力。
  4、建立毕业生就业信息和就业单位登记制度。为了积极创造公开、公平、公正的毕业生就业竞争环境,准确掌握毕业生总体需求信息,科学适时地制定就业政策措施,更加科学合理地配置毕业生资源,自2003年起,凡需要录用毕业生的用人单位,应于当年10月至次年4月将每年的需求信息报送当地的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或直接报送各学校,由市毕业生就业部门进行登记整理后,利用网络或媒体定期向社会公布毕业生需求信息。凡与用人单位签订了《就业协议书》的毕业生,应持《就业协议书》和《报到证》到市毕业生分配办公室办理就业登记手续,并在《报到证》中加盖《赣州市教育局毕业生就业专用章》。

  四、努力加大毕业生就业指导工作的力度
  有关院校和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要重点抓好毕业生的人生观、价值观、择业观的教育和加大就业指导工作的力度。就业指导要理论联系实际,贯穿到学生学习全过程,充分考虑学生的个性、能力、素质、习惯、知识结构等因素,采取授课、讲座、咨询等多种形式进行。要通过一系列行之有效的方法唤起毕业生的爱国心、事业心和成就感,教育毕业生以国家利益为重,正确处理好国家利益和个人发展的关系,增强基层意识和创业意识,调整期望值,实事求是地按社会需要就业,实现自身价值与为人民服务的统一。积极引导、鼓励和教育毕业生走艰苦创业、科技创业、自主择业的成才之路,为促进赣州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作出贡献。
二00三年七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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