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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建设部、国家计委关于检查城市公共消防基础设施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建委(建设厅)、计委,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 
  城市公共消防基础设施是城市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障社会公共安全的重要设施。自1989年公安部、建设部、国家计委、财政部颁布《城市消防规划建设管理规定》以来,各有关部门为此做了大量的工作,不少城市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得到了不同程度改善,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经济建设的快速发展,城市建设规模的日益扩大,城市公共消防基础设施严重滞后的矛盾越来越突出。尤其是近几年来接连发生的特大火灾,集中暴露了这方面存在的问题,为了促进城市公共消防基础设施的建设,切实做好消防安全基础工作,经研究决定,在近期内由各地对城市公共消防基础设施状况进行一次普遍检查;然后由公安部、建设部、国家计委组成联合检查组进行抽样检查,并由新闻媒介跟踪报道。现将普遍检查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各城市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尽快组成联合检查组,对辖区内城市的公共消防基础设施状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针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认真研究,提出具体的改进意见和措施,专题报同级人民政府。 
  二、9月初以前,将当地检查情况和向政府报告的情况汇总分别报告公安部、建设部和国家计委,并附50万人口以上城市的消防基础设施状况调查表。 
  附件:城市公共消防基础设施状况调查表及填写说明(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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