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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优秀新闻奖评选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鼓励新闻工作者出精品、出力作,不断提高新闻宣传的质量和水平,更好地为全党全国工作大局和省委、省政府中心工作服务,根据第十一届省委第17次常委会会议精神,设立江西优秀新闻奖。

  第二条 江西优秀新闻奖是由省委、省政府设立的我省新闻宣传最高奖,用于奖励全省新闻战线涌现出来的优秀作品,每两年评选一次。

  第三条 江西优秀新闻奖的评选,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大力倡导贴近群众、贴近生活、贴近实际,增强新闻宣传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增强新闻宣传的吸引力和感染力,努力提高新闻宣传的质量,不断促进新闻事业的繁荣发展。


第二章 评选标准和范围
  第四条 参评作品必须是在规定时间内在国内统一刊号的报纸(含新闻类期刊)、经正式批准的广播电台(站)、电视台公开发表的新闻作品。

  第五条 参评作品的基本条件:1.舆论导向正确;2.报道内容真实;3.紧贴党委政府中心工作;4.报道手段、形式创新;5.在全省乃至全国产生重大影响。第六条江西优秀新闻奖每届评选25篇(件)。要严格掌握评选条件,坚持高标准、严要求,宁缺勿滥。


第三章 评选办法和程序
  第七条 申报:1.省内新闻单位报送的参评作品,原则上从“江西新闻奖”获奖作品中筛选产生,由省新闻工作者协会、省新闻学会负责提供。特别优秀的作品,各设区市党委宣传部和省直新闻单位可直接向评委会推荐申报;
  2.中央驻赣新闻单位记者站的参评作品,由各记者站初评后向评委会推荐报送;
  3.申报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向评委会办公室报送参评作品和有关材料,逾期不予受理。

  第八条 评审:
  1.由评委会办公室对参评作品进行资格认定。未经资格认定的作品,不予受理;
  2.召开评委会。评委在认真审阅、充分讨论的基础上,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评选;
  3.评委会必须在三分之二以上评委到会的情况下方可开评。获奖作品,必须有实到评委半数以上票数通过,以得票多少为序。

  第九条 评审结果要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5天。公示期满后,由省委宣传部审查确定获奖作品名单。


第四章 表彰和奖励
  第十条 对获得江西优秀新闻奖的作者,授予获奖证书和奖金。

  第十一条 江西优秀新闻奖获奖者的获奖业绩,记入本人档案,作为任用、晋级、评定专业技术职务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五章 组织领导
  第十二条 评奖工作由省委、省政府委托省委宣传部具体组织实施。成立江西优秀新闻奖评委会,评委会由有关领导、专家、学者组成。设立评委库,每届评委从评委库中随机产生。评委会办公室设在省委宣传部新闻出版处,负责日常工作。

  第十三条 评选工作必须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评委本人如有作品参评,评选时应回避。如利用职务之便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由评委会取消其评审资格,并由有关部门或其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

  第十四条 对于剽窃他人成果或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奖的人员,由评委会撤销其奖励,追回获奖证书和奖金,并由责任者所在单位、上级机关或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每届评奖可依照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六条 所需奖励经费从省级宣传文化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中共江西省委宣传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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