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我市公路、桥梁、渡口收费站的收费管理工作,营造良好的收费环境和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的实际,特通告如下:
一、凡驶经我市依法设立的公路、桥梁、渡口收费站的机动车辆,除依照有关规定免费的外,其驾驶人员应自觉按收费标准缴纳车辆通行费。
二、机动车辆、行人等通过公路、桥梁、渡口收费站时,应服从收费站人员的指挥,不得无理取闹、聚众寻衅,扰乱收费站正常的工作秩序和车辆的通行秩序。
三、收费站的工作人员应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工作制度,规范收费行为,提高服务质量,增强化解矛盾和冲突的能力;在依法拦阻闯岗车辆进行收费稽查时,应牢固树立自我安全意识,落实防范措施,确保人身安全。
四、收费站所在地的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要共同负起责任,配合收费站做好对群众的宣传教育工作,坚决制止干扰、影响收费站收费秩序的行为。
五、严禁闯岗、逃费、伤人、砸站等违法犯罪行为。对有上述行为者,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严肃处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年八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