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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工伤保险费率浮动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直各委、办、局(总公司),各参保企业:
  为贯彻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和《关于哈尔滨市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意见》(哈政办发[2004]42号),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卫生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四部委《关于工伤保险费率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3]29号)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工伤保险费率浮动问题通知如下:
  一、经办机构在初次确定用人单位的行业基准费率时,以用人单位《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根据企业所属行业类别,对照《意见》的附表《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浮动档次》表,确定用人单位的基准费率。

  二、费率在基准费率基础上实行浮动制。用人单位属一类行业的,执行本行业的基准费率0.5%,费率不实行浮动;用人单位属二类行业的,在行业基准费率1.0%基础上可上下浮动两档:上浮两档至1.2%、1.5%,下浮两档至0.8%、0.5%;用人单位属三类行业的,在基准费率2.0%基础上可上下浮动两档:上浮两档至2.4%、3.0%,下浮两档至1.6%、1.0%。

  三、费率的浮动以用人单位行业的基准费率为基础。已参加工伤保险的企业,在确定当年费率时,应首先确定用人单位所属行业的基准费率,再根据上年工伤保险费的使用情况,确定当年费率浮动档次。
  (一)上年工伤保险费支出低于本行业基准费率缴费额120%以下的,执行本行业基准费率。
  (二)上年工伤保险费支出在本行业基准费率缴费额120%以上,150%以下的,执行本行业上浮一档费率。
  (三)上年工伤保险费支出在本行业基准费率缴费额150%以上的,执行本行业上浮二档费率。
  (四)连续两年用人单位没有发生工伤保险费的,执行本行业下浮一档费率;连续三年用人单位没有发生工伤保险费的,执行本行业下浮二档费率。

  四、执行上浮或下浮费率的用人单位,在确定当年费率时,以本行业基准费率为基础,根据上年工伤保险费的使用情况,按上述浮动办法确定费率。

  五、新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执行本行业的基准费率,在确定下年费率时,按上述浮动办法确定。
哈尔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四年六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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