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
登录        电话咨询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房屋装修税务处理问题批复的通知
海洋石油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房屋装修费税务处理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0]70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房屋装修费税务处理问题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2000年9月11日·国税函[2000]704号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天津肯德基有限公司餐厅装修费用摊销年限的请示》(津国税外[2000]59号)收悉。关于企业发生的房屋装修费用的税务处理问题,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发生的房屋装修,凡屋房产权属于本企业拥有的,其投入使用前所发生的房屋装修费,应并入房屋价格,按照税法所规定的房屋固定资产折旧年限计提折旧;房屋投资使用后所发生的房屋装修费,可在房屋重新装修后投入使用的次月开始,按期年平均摊销。
一、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发生的房屋装修费。凡房屋产权不属于本企业的,可在房屋装修后投入使用的次月开始,按5年平均摊销。

相关法律法规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