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
登录        电话咨询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房产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各分局:
  根据各分局在企业所得税、房产税业务工作中提出的问题,为了准确执行税收政策,经研究讨论现对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贯彻执行。
  一、有的企业为防范价格波动的风险,每年在税前提取存货跌价损失准备金;还有一些上市公司按会计准则的规定在税前按一定比例提取长期投资减值准备金等,这类预提的各类准备金是否允许在税前列支。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84号)第六条第三款的规定,存货跌价准备金、短期投资跌价准备金、长期投资减值准备金、风险准备基金(市政府另有规定的除外),以及国家税收法规规定可提取的准备金之外的任何形式的准备金,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均不得扣除。

  二、计提坏帐准备金的范围是否仅限于应收帐款和应收票据,对于其他应收款及预付帐款等科目的金额是否可列入计提坏帐准备金的范围;在审批核销坏帐损失时,确实无法收回的其他借款、个人欠款以及其他代垫款项能否作为坏帐损失处理。
  根据国税发[2000]84号文件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计提坏帐准备金的年末应收帐款是纳税人因销售商品、产品或提供劳务等原因,应向购货客户或接受劳务的客户收取的款项,包括代垫的运杂费。年末应收帐款包括应收票据的金额。”因此计提坏帐准备金的范围应仅限于应收帐款和应收票据的金额。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0]579号)和《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的批复的通知》(深地税发[2000]610号)的规定,其他企业委托金融保险企业等国家规定允许从事信贷业务的企业借出的款项,由于债务人破产、关闭、死亡等原因无法收回或逾期无法收回的,准予作为财产损失在税前进行扣除;对特区企业虽未取得国家规定的信贷业务许可,但实际上有直接借出的款项,如果该项借款与本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由于债务人破产、关闭、死亡等原因无法收回或逾期无法收回的,则不得作为财产损失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根据上述规定和国税发[2000]84号文第四十七条列举的符合规定可作为坏帐损失的应收帐款的六种情况,在应核销的坏帐损失中,是不包括确实无法收回的除销货款之外的其他借款、个人欠款、代垫款项以及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直接借款等。

  三、甲方出资金、乙方出房屋共同设立了合作企业丙,而丙企业为装修该房屋发生了一笔大额房屋装修费,此装修费应如何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甲乙双方仅仅是丙企业的投资方或股东,丙企业实际上已是一个单独的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主体,若投入的房屋已计入丙企业固定资产,则装修费应追加固定资产的原值,按增加原值后的固定资产计提折旧;若房屋未计入丙企业的固定资产,则装修房屋所发生的装修费构成了该企业的“递延资产”,按5年时间平均摊销。

  四、有的企业在享受“二免三减”等优惠政策的同时,其生产的产品又被认定为新产品或高科技项目,这类企业是重新享受优惠政策,还是从该产品生产之日起享受“剩余的减免税政策”;如该产品享受两年减半后又被认定为具有独立知识产权的项目(“五免三减”),其又如何享受优惠政策。
  关于减免税政策的衔接问题明确如下:对同一企业,原则上按该企业可以享受到最优惠一项政策给予其减免税优惠,不得重复计算享受两项以上的优惠政策。对既能享受“两免三减”,同时又有新产品、高科技项目等的企业,应在确定其享受“两免三减”的基础上,再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等剩余的优惠;若该企业同时又有新产品,那么在新产品优惠期间,退还其已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全征全退,半征半退,免税期间则不退。

  五、企业经批准变更会计年度后,汇算清缴及减免税如何处理。
  企业变更会计年度后,其汇算清缴还是按税法规定,在会计年度终了后的4个月内进行(外资企业为5个内)。对于企业变更会计年度后的前一个会计年度不足1年的,经税务机关批准,可以从变更后的会计年度起确认获利年度或计算减免税的享受年度,但变更前的会计年度应照章纳税。

  六、《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如何认定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人的规定》(国税函[1998]676号),对一些应设帐而未设帐,应独立核算而未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分公司,应界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尽管其不符合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人的三要件),目前一些分公司、分支机构,是否可界定为纳税义务人的问题。
  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 条规定,具备三个条件的可认定为企业所得税务局纳税人。对根据国税函[1998]676号的规定,虽未具备条件,但应视同具备独立核算的企业或机构,可由分局提出意见,报市局决定。

  七、燃气公司收取的管道开户费和供水、供电公司收取的水、电开户费(初装费或增容费)如何征税。
  企业若是根据市政府正式文件批准收取的专项费用并实行专项资金专户管理,同时由专项资金形成的设施不作为企业固定资产、不提取折旧的,不征收营业税也不计征企业所得税;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则严格按照税法规定征收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八、以建安工程项目而设立的建筑工程项目企业或公司(项目完成后企业就注销),其前期可能因为分包工程款支付少而产生很大盈利,后期可能出现亏损(分包工程款多),由于其收入和获利的不均衡性,导致企业前期获利而后期亏损,项目企业因没有存续性而如何弥补后期发生的亏损。
  现行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亏损只能由以后年度的盈利弥补,而不能用以前年度的盈利弥补,因此,这类亏损问题只能依照税法规定执行。

  九、企业在房地产热期间购买的房产,由于现在的市价已远远低于购买时的价格,房产税能否按现市价(或评估价)进行计算;如果该房产因故已按现价重估入帐,按跌价后的评估价计算折旧,能否按重估价计算房产税。
  按照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已经入帐的固定资产,除发生下列情况外,不得任意变动:(1)根据国家规定对固定资产价值重新估价;(2)增加补充设备或改良装置;(3)将固定资产的一部分拆除;(4)根据实际价值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5)发现原计固定资产价值有误的。因此,企业应严格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房产价值重新估价(不论增值或减值),并按重估价值入帐的,并以入帐的重估价值为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否则,一律以历史成本计算房产税的原值。

 

相关法律法规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