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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贯彻执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黑办发[2004]16号文件的通知
各区、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直各委办局(集团总公司),中直、省属在哈企业:
  根据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执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中共黑龙江省委办公厅、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解决部分企业军转干部生活困难问题的意见>的通知》(黑办发[2004]16号)通知精神。现就我市提高企业军转干部生活补助金标准及执行时间等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对退休的企业军转干部提高生活补助金标准,在《关于从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支付在企业的退休军队转业干部生活困难补助费的通知》(黑劳社发[2003]101号)规定的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再提高50元,即按转业时担任营级以下职务,每月养老金不足650元的,补助到650元;担任团职,每月养老金不足750元的,补助到750元;担任师职,每月养老金不足850元的,补助到850元。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军转干部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支付。提高后的企业退休军转干部生活补助金标准从2004年7月份起执行。各单位于2004年7月1日起到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养老保险处办理审批,望各单位认真贯彻执行并抓紧时间办理。
哈尔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

二○○四年六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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