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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关于整顿罚没公物拍卖市场秩序的通告

     为规范我市拍卖市场秩序,严厉打击罚没公物拍卖市场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确保罚没公物拍卖“公开、公平、公正”地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拍卖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违反拍卖程序,罚没公物拍卖前要登报公告,并负责对竞买人的资格进行审查;

  二、拍卖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泄漏拍卖罚没公物保留底价,未经公开拍卖不得擅自成交;

  三、拍卖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与竞买人恶意串通,纵容竞买人采取不正当手段操纵罚没公物拍卖或妨碍正常拍卖行为;

  四、竞买人参与竞投活动时不得恶意串通,不得索取、收受不正当利益;

  五、竞买人不得采取利诱、威胁、造谣等任何手段阻止他人参与罚没公物拍卖,不得对买受(中标)人场外报复、索要利益等;

  六、买受人不得违约放弃竞得罚没公物标的,造成拍卖罚没公物损失;

七、不得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以上各条请各有关单位和人员遵照执行。如有违反上述规定之一者,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分别由有关部门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为便于群众监督,特设立下列投诉电话:
  市公安局:2498705  市工商局:5591964  市财政局:3938904、3938797
特此通告

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深圳市公安局、深圳市财政局
2000年1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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