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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深圳市委办公厅、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市开展创建计划生育模范区活动的补充通知

1998年3月,市委、市政府发出了《关于在全市开展创建计划生育模范区活动的通知》(深委(1998)18号),对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提高全市计划生育工作整体水平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为了保障创建活动的健康发展,根据形势的发展和计划生育工作的实际需要,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对“深委[1998]18号”文有关内容作以下修改补充:
  一、关于计划生育模范区的基本条件和标准
  在“深委[1998]18号”文原有评审条件的基础上,增加4项条件:
  (一)连续三年在广东省年度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中达标并有两年进入表彰行列;
  (二)区、镇(街道)现职领导班子成员在任期间无违反计划生育行为;
  (三)已建成的区计生服务中心(含计生、卫生联合服务的机构)达到甲级标准,镇(街道)计生服务站70%以上达到甲级标准,其余达到乙级标准。全区计生技术服务机构积极开展“四术”,积极开展育龄妇女生殖健康服务、查环查孕以及避孕节育新技术的推广应用等工作。尚未建立计生服务机构的区、镇(街道)可实行“计卫联手,资源共享”;村和居委会的计划生育服务工作可在社区健康服务中心开展。
  (四)计划生育工作“三为主”(以宣传教育为主,以避孕节育为主,以经常性工作为主)达标。

  二、关于评选时间和名额
  计划生育模范区的评选由原来的“每两年评选一次”改为“每三年评选一次”;评选名额由原来的“每次审批名额一般不超过两个”改为“每次审批名额不超过三个”。

  三、关于奖励
  市政府给每个计划生育模范区发放奖金10万元,其中区委、区政府一把手和分管计生工作的区领导各奖励1万元。
  其他有突出贡献的人员由各区给予记功和奖励。
  其他规定仍按“深委[1998]18号”文精神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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