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确保2002年度我省航道养护费征缴工作的正常进行,根据交通部《关于进一步做好航养费征收工作的通知》(交水发[2001]541号)文件的精神及广东省航道局《转发关于进一步做好航养费征收工作的通知》(粤航道[2001]260号)的贯彻意见,现通告如下:
一、2002年的航道养护费继续由航道部门按规定征收。
二、航道养护费缴费义务人应按缴费标准依法向航道部门及其代征单位自觉缴纳航道养护费。
三、各级航道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公路养路费等交通规费征收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0]2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国家计委等部门《交通和车辆费改税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2000]89号)等文件的规定,做好2002年航道养护费的征收工作。
四、对各种逃漏、拖欠航道养护费的行为,将依法追缴和处罚;对妨碍征稽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将依法惩处;情节严重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2001年1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