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的规定,现就税务登记事项公告如下:
一、凡于2002年6月30日至2002年7月29日在我市领取营业执照或有关执业证件的地方税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以下简称业户),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等有关执业证件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资料,到广州市地方税务局登记分局及属下税务登记点(以下简称登记分局)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二、凡于2002年6月30日至2002年7月29日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业户,应当自有关部门批准或者宣布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资料,到登记分局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业户应当在向有关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登记或撤销之前,持有关证件、资料,到主管地方税务征收管理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三、业户凡未按照以上规定申报办理开业、变更或注销税务登记的,应自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登记分局补办税务登记手续。
对未按规定申报办理有关税务登记手续的,本公告即为《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对送达之日起10日内仍不改正的,将按《征管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登记分局
二00二年八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