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总 则
1.0.1 本条文阐明制定我省城市住宅设计标准的目的、意义。
城市住宅建设涉及到千家万户的切身利益。其政策性、经济性和技术性都很强。随着国民经济快速、健康、稳定地发展,城市广大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稳步提高,对居住条件的改善提 出了进一步的要求。为保障广大居民的住房权益,改善居住条件,使住宅设计更符合适用、安全、卫生、经济的基本要求,促进我省住宅建设事业健康、稳定的发展,制定我省近期住宅建设标准,加强城市住宅宏观调控是十分必要的。
1.0.2 本条文规定了本建设标准的适用范围。本建设标准适用于城市(含建制镇)一般收入居民居住的量大面广的普通住宅,并以住宅单体工程建设为主,对与住宅建设密切相关的住区规划、环境要求等只作一般的原则规定,具体应执行国家现行的《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和当地政府制定的有关法规、规定等。
1.0.3 本条文规定城市住宅建设的基本原则和指导思想。住宅设计除了必须遵守国家有关经济建设和城市规划、住宅建设以及房地产业的法律、法规,贯彻执行节地、节能和安全卫生等有关规定外,应充分体现对人的关怀,重点改善城市居民普通标准住宅的功能与质量,为住户创造良好的居住条件,同时还必须考虑老年、残疾人的使用要求。推广应用全国和我省住宅小区建设试点的先进经验,依靠科技进步,采用高新技术,保证住宅工程质量,提高住宅建设的总体水平。
2 规划布置与环境
2.0.1 本条文强调了住宅规划与设计应符合总体规划和居住区规划中有关容积率、占地、间距、高度等的要求,强调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必须在城市规划指导下,根据各地区不同的自然条件,合理地选择住宅建设地址,因地制宜地进行规划与设计。
2.0.2 本条文提出了住宅规划与设计的布局结构和环境质量的要求。住宅设计不仅只局限于提高单体建筑的设计标准,更重要的还须从住宅群体、小区环境和居民生活设施配置等方面着手,以满足现代人们日新月异大生活需求。
3 套型及面积
3.0.1 本条文强调了新建住宅套型设计的要求。不论何种类型住宅标准,必须独门独户,成套设计。而且根据居住行为和使用功能,每套住宅应由卧室、起居室、厨房、卫生间、贮藏、阳台等六个方面的基本空间组成。
3.0.2 本条文所列四类住宅套型面积标准的主要依据是: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浙政办发(1996)177号文“关于城镇干部职工住宅暂住标准的通知”。作为现行的设计控制标准,各地区开发住宅建设时,可根据当地经济状况和购买商品房的能力,在本标准的基础上,可适当增大或减少面积。
根据本条所列四类面积指标,对各类套型面积测算如附件图表。
4 使用与卫生
4.0.3 直接采光即不包括开向户外走廊、楼梯间和小天井的窗;也不包括通过其他功能空间的采光,如起居室要通过厨房或餐厅的采光。但板式高层住宅允许厨房窗开向外走廊。
4.0.4 浙江是多雨的省份,雨季空气湿度大,夏季气候闷热。因此必须考虑住宅有良好的自然通风,主要空间应形成穿堂风或对流通风。
厨房、卫生间应设备竖井风道,采用机械通风方式排除油、烟、气,同时避免在外墙上凿洞影响立面、污染邻居及公共空间。同时在设计时要采取措施防止烟气回流和串烟串味。
4.0.6 为了保证居住的舒适和节省能源,屋面构造必须达到冬季保温夏季隔热的要求。住宅屋面既指平屋面,也指钢筋混凝土基层外铺饰的瓦屋面和坡屋面。其热阻值在设计时应计算是否符合要求。
4.0.7 住宅应具有私密功能,当采用L型、U型或单元相错等平面形式时,容易出现相互对视窗内的弊端,因此要妥善布置窗洞口、阳台位置,避免视线干扰。
4.0.9 空调机进入住宅已十分普遍,由于机型安装位置未经统一布置,对建筑外观影响较大。不少是临时凿墙开洞破坏结构、影响安全和美观。本条规定在设计时应结合立面造型统一考虑,并有效组织冷凝水排放。
4.0.11 目前大多数住宅楼靠外墙楼梯间作为开敞对安全不利,同时有斜风雨的飘入,因此不宜开敞式。
4.0.12 建筑物四周设散水、明沟是为了保护房屋基础。近年设计中常被忽视,本条重新强调,提请设计重视。
4.0.15 上一层管道水封弯头等以前往往是露明在下一层的使用空间内,因漏、臭、噪音等问题而影响邻居。本条规定各住户的排水支管应在本户楼面以上布置,设计时应予以解决,以便今后维修等能在本户的空间内进行。
4.0.17 根据长期使用情况实践证明,住宅层高控制在2.8米,可满足住宅适用、安全、卫生、经济的基本要求。考虑到顶层隔热,吊顶的需要,可以适当增加0.1~0.2米。
4.0.20 随着居民生活水平和需求标准的提高,七层和七层以上住宅应设电梯。这一条也是执行国家现行住宅规范的规定。
住宅的底层有各种不同的用途,有各种不同的高度,因此用七层以上(含七层)的住宅及最高入口层楼面距室外地面高度16米进行两方同时控制。顶层是跃层时,只计到入户层楼面,跃层及其高度可不计。
5 设施与设备
5.0.1 本条文具有一定超前性是指考虑及预留今后的设备、设施、插口及线路的位置和所需的面积等。
6 建筑结构
6.0.1 根据《建筑结构设计统一标准》,对建筑结构的安全等级规定为(见附件图表)
按以上规定,住宅建筑结构安全等级应为二级,但对于高层和超高层住宅,根据地基、抗震等因素提高一级,故本条文规定住宅建筑结构的安全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附件:
套型面积测算表
建筑结构设计统一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