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地)地方税务局、交通局(委),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直属二分局、外税分局、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交通部《关于启用和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9号)转发给你们,并对有关事项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国际海运业运输专用发票》和《国际海运业船舶代理专用发票》 (以下简称专用发票)由各市(地)地方税务机关印制、管理。各国际海运公司和国际船舶代理公司凭有关证书,并持省交通主管部门出具的《国际海运企业批准证书》,到当地地方税务机关办理专用发票领购事宜。《国际海运企业批准证书》有效期至次年3月底。每次领购的专用发票不得超出一年的用量。
二、专用发票只限于国际海运业务使用,国内业务仍使用原有发票。
三、交通部和国家外汇管理总局对专用发票购付汇联的购付汇主体将发文予以明确。
四、各国际海运公司和代理公司在4月1日前,将本单位的专用发票年用量、是否需要加印公司标志及标志样式告知当地交通主管部门,由当地交通主管部门汇总后统一向地方税务机关办理专用发票印刷事宜。
五、专用发票的使用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加强发票的使用、管理。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和交通主管部门应加强联系与合作,加强对国际海运企业和海运船舶代理企业的管理,共同做好国际海运业市场监督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