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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建议授予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涉外民商事案件管辖权的请示

最高人民法院:
  根据钧院法释(2002)5号《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法(2002)22号《关于认真学习贯彻〈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和法(2002)103号《关于指定广东省东莞市等五个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的批复》的规定,我院已作了传达贯彻,并召开了全省涉外涉港澳台商事审判集中管辖工作会议,进行了具体部署。近日,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向我院来文请示,要求授予其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的管辖权。经我院研究认为,佛山市中院管辖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是有条件的,主要理由如下:1、佛山市地处珠江三角洲腹地,是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和著名侨乡。其经济总量居全国大中城市第十三位,在我省名列广州、深圳之后,居第三位;2、佛山市受理的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日益增多。2000年至2002年11月,全市法院共受理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1727件,标的额450万元以上的达435件;3、佛山市中院具有较强的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的审判力量。经佛山市委、市政府批准,佛山市中院民四庭已于今年4月26日成立,配备了较强的审判力量,该庭共8人,其中研究生6人,本科1人,大专1人,审判人员文化素养较高,审判经验丰富,可以胜任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审判工作。综合以上理由,我院倾向同意授予佛山市中院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一审案件的管辖权。
  请予批示。

二OO二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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