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区民政局:
为加强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管理,现就2002年度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要严格按照省民政厅《关于开展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工作的通知》(粤民民(2002)8号)要求,按时依法开展今年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工作,并结合年检,进一步规范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对不符合民政部《
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的,要办理名称变更登记后再行年检。
二、要做好已变动业务主管单位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年检工作。由于一些业务主管单位审批权已下放,各地登记管理机关应结合年检相应做好变更登记工作。已换发执业许可证的民办非企业单位,须到原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并到新的业务主管单位的同级登记管理机关重新办理登记后,由新的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年检;尚未换发执业许可证的民办非企业单位仍由原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年检,年检后应尽快到新的业务主管单位的同级登记管理机关重新办理登记手续。
三、各地登记管理机关要通过年检,指导民办非企业单位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和内部自律机制,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违法违纪行为要加大行政执法力度,对不符合年检要求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应限期整改合格后再予年检。要严厉打击和取缔非法民办非企业单位,特别是社会上未经登记的民办婚介、学校、培训中心等机构,要坚决查处,切实维护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利益。
二○○三年三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