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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大力度推进开发区建设的若干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开发区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浙政发[1999]230号)和市委、市府《关于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加快开放型经济发展的决定》(甬党[2000]3号),切实加快我市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宁波保税区、大榭开发区)以及省、市级开发区(以下统称开发区)的发展,更好地发挥开发区的示范、辐射、带动作用,促进全市对外开放和经济发展,根据省人大常委会批准的《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的有关规定,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加快开发区建设的重要性
  (一)开发区是改革开放的产物。经过这些年的努力,我市开发区建设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绩,已经成为深化改革、扩大开放、进入国际经济大循环的试验区。实践证明,开发区是我市发展开放型经济的重要载体,是培育区域经济新优势的有效抓手,也是新一轮区域经济增长和结构优化的有力支撑。加快开发区的建设,是贯彻市第九次党代会提出的实现对外开放新突破的重要举措,是进一步扩大利用外资,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加快城市化、现代化进程的有效手段,是促进宁波经济增长从量的扩张向质的提高转变的现实途径,也是我市要提前基本实现现代化的重大步骤。各地、各部门要进一步解放思想,充分认识开发区在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中的重要地位,突破常规,创新制度,齐心协力,把开发区建设提高到一个新水平。

  二、明确目标,高标准建设开发区
  (二)开发区要坚持“企业结构以外商投资为主、产业结构以现代工业为主、产品结构以出口为主,致力于发展高新技术”的宗旨,贯彻“科学规划、分期实施、开发一片、建设一片、收效一片”的方针,努力把开发区建设成为我市制度创新的先导、产业升级和经济结构调整的基地、对外开放的龙头、两个文明的窗口和21世纪宁波经济新的增长点。到2003年,国家级开发区利用外资规模力争占全市的50%以上,外贸出口占全市的30%以上;省、市级开发区利用外资规模力争占所在
  县(市)、区的30%以上,外贸出口占20%以上。
  (三)各开发区要从实际出发,依据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充分发挥资源优势,高起点、高标准地制定和完善开发区总体规划,明确功能定位,确立开发时序,坚持基础设施先行,形成区域特色,树立良好形象,力争在体制创新、产业创新、技术创新、环境创新等方面作出表率。开发区要在总体规划指导下,编制开发建设详细规划,并报本级政府批准。经批准的开发区总体规划因期满或其他特殊原因确需调整的,应按原审批程序和审批权限报经批准。
  (四)国家级开发区要着眼于培育区域优势和区域特色,瞄准世界一流的工业园区,积极合理有效地利用外资,广泛参与国际经济合作与交流,把开发区办成名副其实的扩大开放的前沿区、高新技术企业的密集区、经济振兴的支柱区和现代化国际港口城市的新城区。省、市级开发区要坚持量力而行,循序渐进,按照各地城镇建设布局的要求和产业基础,以优化产业结构和提高经济素质为目的,努力引进一些关联度大、带动力强、区域经济特色明显的项目,成为带动所在地工业和开放型经济快速发展的“火车头”。

  三、理顺关系,进一步完善开发区的管理职能
  (五)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是本级政府的派出机构,代表本级政府对开发区实行统一领导和管理。管委会行政管理人员纳入国家公务员管理范围。
  (六)管委会按照实际工作需要和“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设立必要的职能机构。国家级开发区的管委会可单独设立有关职能部门,依法行使市政府的部分经济管理权限。凡
  按现有规定需由市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审批的事项,原则上应由管委会统一审批;需经国家和省市批的,由管委会按程序报审,并抄有关部门备案。市各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和协助开发区管委会及其有关职能部门行使职权、提高管理水平和办事效率。省、市级开发区的机构设置、管理权限设定等由各主办开发区的政府参照国家开发区现行做法,并结合本地实际确定。有关职能部门可在开发区内设立分支机构或派驻人员,受管委会和各自职能部门的双重领导。
  (七)工商行政管理、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管理的部门可在开发区内设立派出机构、分支机构或直属机构,由其行使委派部门的管理权限,并积极为开发区的发展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环境。

  四、加大力度,积极扶持开发区建设
  (八)国家级开发区继续保留相对独立的财政体制,原则上的按市委发(1997)8号、甬政发(1994)55号文件规定执行。
  (九)大力支持开发区企业进行技术创新,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市高新技术发展基金要重点用于开发区企业高新技术项目的贷款贴息及风险投资。
  (十)各地在安排年度用地计划时,应优先安排开发区的用地。国家级开发区内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土地有偿使用费,除按法律规定上缴各项费用外,市政府净收益部分全部用于开发区内的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环境保护和滚动开发。省、市级开发区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参照实行。
  (十一)鼓励开发区企业拓展进出口业务,涉及配额、许可证管理的,要重点向开发区企业倾斜。
  (十二)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开发区企业通过申请发行股票债券等多种融资手段筹集国内外资金,形成良性投入开发机制。

  五、突出重点,努力提高开发区利用外资的质量和水平
  (十三)各地新建外商投资工业项目、内资工业项目、老企业改造扩建项目,适合在开发区建设的,要积极引导到开发区内,以形成开发区的集聚效应,使开发区成为全市大型工业项目的储备基地、招商基地和建设基地。国家允许开展试点的开放领域和试点项目,优先安排在开发区进行。
  (十四)开发区内的基础设施项目,凡具备条件的,优先列入市、县两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开发区引进符合国家鼓励的利用外资项目,凡达到一定规模,技术先进,对当地经济发展具有明显带动作用的,经批准优先列入市重点项目。
  (十五)各开发区要按照“有人招商、有钱招商、有项目招商、有商可招”的要求,切实做好招商引资的基础工作。要大力提高招商人员的综合素质,不断拓展招商思路,改进招商
  手段。要积极探索商业化招商、上网招商等新办法、新途径,要建立和完善招商引资工作目标责任制,健全招商引资的激励机制。要进一步改善投资软硬环境,提高办事效率,减少管理层次,切实保障外商投资企业经营管理自主权,促进外商投资企业健康发展。
  (十六)要继续按照分类指导原则做好引进外资工作,国家级开发区应按照产业提升和转移的需要,大力引进资金和技术密集型项目,加快引进基础设施和服务业项目,着力吸引跨国公司投资。要充分发挥开放优势,制订鼓励政策,加强企业与科研机构“联姻”,着力建立以企业为主体、以市场为导向、以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为依托的科技开发体系,加快形成高科技产业优势。省市级开发区要继续发展加工型尤其是出口加工型项目,努力避免产业结构的雷同和项目的低水平重复。

  六、加强领导,为开发区的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十七)市外经贸委要加强对全市开发区的综合管理、协调和服务。要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开发区的年度考核和动态管理工作,检查监督开发区政策的贯彻落实,帮助指导和研究解决开发区建设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加强调查研究,及时提出对策,鼓励先进,鞭策后进,全面推进开发区建设。
  (十八)市级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实行政务公开、推行承诺制,既各司其职,又相互配合,为开发区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任何单位到开发区企业进行收费和检查应事先与管委会联系。市监察局、物价局要负责对收费、检查等单位的监督。
  (十九)各主办开发区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开发区工作的领导,把开发区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要按照高起点定位、高水平规划、高标准建设的要求,制定开发区发展目标,建立目标责任制,及时协调解决开发区建设中的重大问题,使我市开发区在扩大开放、体制创新、功能开发、产业集聚等方面,真正发挥其在区域经济中的示范、辐射和带动作用。

宁波市人民政府
二000年八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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