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
登录        电话咨询
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电力工业局关于调整部分县(市)趸售结算电价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有关市物价局、电力局:
  经研究,现将调整部分县(市)趸售结算电价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部分县(市)调整后的趸售结算电价详见附表。

  二、调整后的趸售电量峰谷结算电价仍按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电力工业局《关于趸售电量结算电价及有关事项的通知》(浙价工(2000)200号)有关要求进行核定。

  三、以上价格自2000年1月1日(趸售抄见电量)起执行。

部分县(市)趸售结算电价调整表
  (元/千瓦时)
  备注:上表所列的调整后趸售结算电价不包含折让电量的结算差价、电力建设基金0.02元/千瓦时和三峡工程建设基金0.015元/千瓦时。


相关法律法规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