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市物价局、电力局:
经研究,现将调整部分县(市)趸售结算电价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部分县(市)调整后的趸售结算电价详见附表。
二、调整后的趸售电量峰谷结算电价仍按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电力工业局《关于趸售电量结算电价及有关事项的通知》(浙价工(2000)200号)有关要求进行核定。
三、以上价格自2000年1月1日(趸售抄见电量)起执行。
部分县(市)趸售结算电价调整表
(元/千瓦时)
备注:上表所列的调整后趸售结算电价不包含折让电量的结算差价、电力建设基金0.02元/千瓦时和三峡工程建设基金0.015元/千瓦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