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分局、县(市)局、市局征管分局、稽查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25号)和省财政厅、省地税局、省国税局、杭州海关浙国税流[2000]171号、浙财税政字[2000]3号文件转发给你们、并明确以下三点,希一并贯彻执行。
一、实行软件产品和集成电路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的范围包括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自行开发并生产的软件产品、电子出版物(注明标识代码)、进口软件进行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的软件产品、集成电路的设计以及自行生产的集成电路产品(含单晶硅片)。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销售计算机软件或集成电路(含单晶硅片)的同时还销售其他货物,其计算机软件或集成电路(含单晶硅片)难以单独核算进项税额的,应按照开发生产计算机软件、集成电路(含单晶硅片)的实际成本或销售收入比例确定其应分摊的进项税额。其分摊方式一经确定,一年内不得更改。
三、省局浙国税流[2000]171号文第三点中所述“经主管国税局审核批准后按有关程序办理退税”,“主管国税局”是指市局、区分局、县(市)局。
四、对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如当年未享受企业所得税免税优惠的,减按百分之十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