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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嘉兴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本级各分局、稽查局:
  现将浙地税二[2001]3号《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1、企业从出让土地使用权取得的补偿收入和列入市政迁建、国家和省重点工程动迁计划的企业,转让土地使用权取得的包括补偿地面房屋建筑物在内的收入,报经嘉兴市地方税务局审核批准,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其相关的成本、费用、税金的损失必须在相应的补偿收入中扣除。

  2、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购入商品实际支付的不含税价款,在结转成本时,准予税前扣除,但不予抵扣的增值税税款不得在税前扣除。

  3、实行行业统筹的基本养老保险的单位,为本单位职工提缴的养老保险金,凭主管单位证明,经主管地税机关审核后,可在税前扣除。

  4、经批准的企业集资利息税前扣除标准,仍按浙地税二[1999]285号文件执行(1年期基准利率为6.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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