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市府各工作部门、直属单位:
《乐清市无偿献血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十二届市政府第二十三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年四月三日
乐清市无偿献血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本市医疗临床用血需要和安全,保障公民身体健康,发扬人道主义精神,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全国人大法律(1)条 第二条 实行无偿献血制度。提倡和鼓励十八周岁至五十五周岁的健康公民自愿献血。
第三条 各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应动员和组织适龄公民参加献血,完成市政府下达的年度献血计划。市卫生局监督管理本市献血工作。市红十字会依法参与、推动献血工作。
第四条 实行公民个人献血与储血、家庭互助、单位集体互助及社会援助相结合的献血用血制度。实行无偿献血与免费用血相对应制度和用血互助金办法。用血互助金标准由市物价局会同市卫生局核定,用血互助金由市卫生局统一管理。
第五条 公民献血实行保障医疗需要、保护献血者健康、保证受血者安全的原则。
第六条 对血源、采血和供血工作按照国家规定实施管理,确保血液质量,坚持合理和科学用血。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七条 市政府无偿献血领导小组领导本市的无偿献血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我市献血日常工作。
第八条 市中心血库是采集、提供临床用血的机构,其职责:
1、严格执行国家献血体检标准和采血、储血、供血技术规范及有关制度,保证血液质量,保障献血者和受血者的身体健康。
2、向本市医疗机构提供合格血液。
3、负责全市血液质量管理和输血技术研究工作。
4、建立和管理献血档案。
5、执行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采供血任务,认真履行本办法'公民用血'中的各项条款,切实保障献血者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 医疗机构职责:
1、根据病人病情决定用血,做到计划、科学、节约用血,大力开展成份输血。
2、严格执行输血技术规范,确保输血安全。
3、做好年度用血计划的统计、上报工作。
第三章 公民献血
第十条 单位和公民应当积极参与献血活动。鼓励国家工作人员、医务人员率先献血,为树立社会新风尚作表率。鼓励符合献血条件的外来暂住人员积极参加献血。公民的一次献血量为200毫升,最多不得超过400毫升,两次献血间隔时间不少于6个月。
第十一条 采供血机构对献血的公民必须在采血前免费对其进行必要的体格检查,身体状况不符献血条件的公民不得献血。
第十二条 公民献血后,由市卫生局发给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作的《无偿献血证》。
第四章 公民用血
第十三条 无偿献血者自献血之日起五年内,需要医疗临床用血的,按献血量不超过五倍免费用血;自献血之日起五年后,需要医疗临床用血的,按献血量等量免费用血;无偿献血累计达到1000毫升以上的献血者,终生免费用血。
第十四条 自献血之日起五年内,无偿献血者的配偶、直系亲属需要医疗临床用血的,按无偿献血的献血量的两倍免费用血。
第十五条 对急救病人和不符合献血条件的公民需要医疗临床用血的,医疗机构应先予用血,再交纳用血互助金。
第十六条 符合免费用血条件的无偿献血者及其配偶、直系亲属用血时,先交纳用血互助金,然后凭《无偿献血证》有关证件和医疗机构出具的血费收据,到市献血办公室办理报销手续。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1、无偿献血累计1000毫升以上的个人;
2、连续三年以上超额完成献血任务的单位;
3、在无偿献血宣传、动员和组织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
第十八条 对有违反《
献血法》规定的行为的单位或个人由市卫生局依照《
献血法》有关条例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关联法规:全国人大法律(1)条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市卫生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