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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执业医师资格考试和执业护士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复函

省卫生厅:
  你厅《关于要求调整执业医师和执业护士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函》(浙卫发[2001]38号)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调整执业医师和执业护士资格考试收费标准,具体详见附表。

  二、核定的收费标准均已包括上交国家的费用,不得在上述标准之外加收其他费用。

  三、执收单位在收费前必须到省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手续,使用省财政厅监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专用票据,接受物价和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执业医师和执业护士资格考试收费标准表
  助理医师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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