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卫生厅: 你厅《关于要求调整执业医师和执业护士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函》(浙卫发[2001]38号)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调整执业医师和执业护士资格考试收费标准,具体详见附表。
二、核定的收费标准均已包括上交国家的费用,不得在上述标准之外加收其他费用。
三、执收单位在收费前必须到省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手续,使用省财政厅监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专用票据,接受物价和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执业医师和执业护士资格考试收费标准表 助理医师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