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市交通局、物价局:
你们《关于205国道46省道江山收费站本市车辆通行费统缴方案的请示》(江交[2000]51号、江价[2000]45号)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根据《浙江省公路车辆通行费征收管理办法》(浙政发[1997]72号)有关规定,经审查,同意对通过205国道46省道江山收费站的部分车辆实行通行费统缴。
二、通行费统缴实行自愿原则。统缴标准按附表执行。收费单位应按规定向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
三、通行费统缴收入与过站按次收取的通行费实行统一管理,专户存储。
四、通行费统缴票据必须使用省财政厅监制、省公路管理局发放的专用票据,并按省交通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车辆通行费票证内部管理工作的通知》(浙交[1997]256号)做好内部票证管理工作。
五、通行费统缴方案,应按规定由江山市人民政府向社会公布后执行。
205国道、46省道江山收费站车辆通行费统缴标准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