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椒江区交通局、物价局:
你们《关于75省道椒江收费站月票统缴标准的请示》(椒价[2001]35号)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根据《浙江省公路车辆通行费征收管理办法》(浙政发[1997]72号)有关规定,经审查,同意对通过75省道椒江收费站的部分车辆实行通行费统缴。
二、通行费统缴实行自愿原则。统缴标准按附表执行。收费单位应按规定向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统缴范围由椒江区人民政府定。
三、通行费统缴收入与过站按次收取的通行费实行统一管理,专户存储。
四、通行费统缴票据必须使用省地税局监制、省公路管理局发放的专用票据,并按省交通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车辆通行费票证内部管理工作的通知》(浙交[1997]256号)做好内部票证管理工作。
五、通行费统缴方案,应按规定由椒江区人民政府向社会公布后执行。
75省道椒江收费站车辆通行费统缴标准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