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2002年11月27日下午18时,天河区石牌东侧新陶苑A-E栋工程工地发生一宗四级重大安全事故,造成一人死亡。该工程由广州市房屋开发建设有限公司总承包,万千钧担任项目经理;人工挖孔桩分包单位是广东省电白县第三建筑工程公司,潘刘齐担任项目负责人;广州房实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监理。
经查事发当日下午约17时50分,当事人妻子及工友遍寻工地不见当事人,只见43号桩孔(43号桩孔直径1.6米,孔深13米,于11月25日暂停开挖待爆破)边有加工工具,并经其他工人提醒曾见当事人于16时左右在该孔边加工钢筋笼,故在场人员怀疑当事人已坠井。当时孔口有手摇架及部分木方防护,孔内有半月形防护盖网。现场人员抽干孔内的水,发现当事人在孔底,立即组织打捞。救起后,当事人头部出血,无气息。后经中山三院证实死亡。
该事故事发现场无目击证人,当事人不是挖孔桩工人,不需靠近桩孔口,加工钢筋笼的地方距孔口仍有3米远,孔口不大。据市安监局批复同意的《事故调查报告书》,事故调查小组经综合分析认为主要原因是由于当事人违反劳动纪律,擅自在挖孔桩的桩孔旁边加工钢筋笼,以致不慎失足坠落封闭欠严密的桩孔内。施工单位督促检查不严格,未及时发现安全隐患,未及时纠正当事人的不安全行为,对工人进行安全生产教育不够是造成事故的间接原因。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广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责任制》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作出如下处理:
一、本次事故主要原因是由于当事人违反劳动纪律,擅自在挖孔桩的桩孔旁边加工钢筋笼;工程分包单位广东省电白县第三建筑工程公司对本工程督促检查不严格,未能预见并及时发现安全隐患,对工人进行安全生产教育不足,负有间接责任。决定对广东省电白县第三建筑工程公司予以通报批评,建议由该公司上级主管部门对其法人代表给予行政处分。
二、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单位监管不到位,决定对广州市房屋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予以通报批评;对项目经理万千钧予以通报批评,暂停担任市属工程项目经理资格3个月(自本工程质量专项验收之日起执行)。
三、本工程分包项目负责人潘刘齐对施工作业人员安全管理不到位,予以通报批评,暂停潘刘齐担任市属工程项目经理资格6个月(自本通报发出之日起执行)。
四、监理公司对施工现场的监管不到位,决定对广州房实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予以通报批评。
各建设、监理、施工企业应从本次事故中吸取教训,引以为戒,要严格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标准和规定,切实落实施工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和建筑工人安全教育培训,防止重大事故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