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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和选举时间的决定
(2001年7月15日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 
 
  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为781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对本市各区、县和中国人民解放军驻京部队应选代表名额和选举时间决定如下: 
  一、各区、县应选的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由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按照城镇人口每1.15万人选1名代表,农村人口每3.5万人选1名代表的原则确定。人口数超过100万的区,代表名额不超过100名;代表名额不足20名的区县,代表名额增加到20名。 
  中国人民解放军驻京部队应选的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为24名。 
  机动名额19名。 
  二、各区、县人民代表大会和中国人民解放军驻京部队应在2002年11月15日以前选出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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