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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教育厅等有关部门要求进一步规范公办高中招收择校生“三限”政策的通知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公办高中招收择校生行为,促进我省基础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2003年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59号)和《教育部办公厅公办高中严格执行招收'择校生'“三限”政策的通知》(教电[2003]280号)有关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省教育厅、物价局、财政厅10月14日就进一步规范我省公办高中招收择校生的有关问题联合发出通知。通知主要内容如下:
  一、严格控制公办高中择校生招生比例
  各地公办高中招收择校生要严格执行“三限”(即限人数、限钱数、限分数)政策。公办普通高中招收择校生人数,省一级学校每所不得超过本校当年计划招生总人数的25%,市一级学校每所不得超过本校当年计划招生总人数的20%,县(区)一级学校每所不得超过本校当年计划招生总人数的15%.各地各学校不得擅自突破择校生招生比例。

  二、明确择校费标准,加强收费管理
  择校生增加了就读学校的教学负担,除按规定缴交正常费用外,还应一次性缴交择校费。择校费标准由县(区)以上物价、教育、财政部门根据当地同类学校高中学生上年生均实际培养成本的100%乘以3制定。各学校不得擅自提高择校费标准,或在规定金额外另收其他与择校有关的费用。择校费由县(区)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统一收取,纳入同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财政部门按50%的比例返还给招生学校用于改善办学条件;其余部分返还给教育行政部门统筹用于扶持和改造本地薄弱学校。择校费应全部用于学校的发展和改善办学条件,不得挪用择校费发放教师、干部、职工工资、奖金、福利或平衡财政预算。

  三、切实规范择校生录取工作
  各地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切实做好公办高中择校生的录取工作.择校生招生程序、招生计划、招生方式、收费标准等要与统招生一起向社会公布,一起填报志愿,纳入同一批次,由学校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择校生录取分数不得低于当地高中录取控制线。未完成招生计划的学校,不得招收择校生。
  各地要进一步加大择校生政策的宣传力度,通过新闻媒体广泛宣传“三限”政策的具体实施办法,使广大人民群众了解有关政策和具体措施,积极参与监督。
  本文自2003年10月14日起执行,以往有关规定与本文不一致的,以本文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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