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太平保险有限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各处室,各直属机构,各区局、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太平保险有限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3]106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或知照)。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太平保险有限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2003.09.15.国税函(2003)1064号
北京、上海、天津、广东、湖北、四川、浙江、山东、江苏、河南省(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为了加强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保证国家税款及时、足额入库,现对太平保险有限公司2003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问题明确如下:
一、太平保险有限公司及其各分支机构(见附件),可以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3号)的规定,在公司总部所在地深圳市实行全额汇总的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暂不实行就地预交的汇总纳税办法。
二、太平保险有限公司所属各分支机构,应严格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有关规定,接受所在地国税局的管理和检查。
附件:太平保险有限公司2003年度合并纳税成员企业名单
国家税务总局文件
序号
单位
地址
1
太平保险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北京市东城区长安街
2
太平保险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上海市陆家嘴东路
3
太平保险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广州市天河区天河东路
4
太平保险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深圳市福天区红荔路
5
太平保险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
武汉市汉口香港路
6
太平保险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
成都市人民南路一段
7
太平保险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天津市和平区南京路
8
太平保险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
杭州市西湖大道
9
太平保险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
济南市经七路
10
太平保险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
南京市中山南路
11
太平保险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路
12
太平保险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
郑州市农业东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