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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建设局关于修改《深圳市燃气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为简化办事程序,减少工作环节,确保燃气工程质量,根据《国务院
关于取消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国发(2002)24号)精神,我局决定对《
深圳市燃气工程建设管理办法
》(深建燃(2001)7号)修改如下:
删除《
深圳市燃气工程建设管理办法
》第
十七
条、第
十八
条、第
二十
条及第
二十一
条的相关规定,并对部分条文的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通知自2004年2月1日起正式实施。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我局反映。 2004年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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