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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建设局关于修改《深圳市燃气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为简化办事程序,减少工作环节,确保燃气工程质量,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2)24号)精神,我局决定对《深圳市燃气工程建设管理办法》(深建燃(2001)7号)修改如下:
  删除《深圳市燃气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第 十七条、第 十八条、第 二十条及第 二十一条的相关规定,并对部分条文的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通知自2004年2月1日起正式实施。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我局反映。 2004年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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