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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实施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批复
湛江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再就业税收政策优惠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省局批复如下:
  关于在2002年9月30日之前已经领取营业执照从事个体经营的个体工商户,是否享受《关于支持下岗失业人员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粤国税发[2003]76号)规定免征增值税的问题,根据劳动部等11单位《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劳社部发[2002]20号)中关于享受再就业扶持政策对象的认定和管理第(一)条第4点“享受再就业扶持政策的对象不包括下列人员:已按规定办理企业内部退养的人员;《通知》下发前已领取营业执照从事个体经营,被用人单位招收以及通过其他途径实现再就业已有稳定收入的人员”的规定,劳动保障部门补发上述人员再就业优惠证不符合《关于支持下岗失业人员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粤国税发[2003]76号)中有关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的条件,应按《关于提高我省增值税起征点的通知》(粤国税发[2003]97号)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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