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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深圳市2004年度最低工资的通知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最低工资条例》规定和《关于调整我省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粤府函(2002)381号)的要求,并报市政府批准,现将深圳市2004年度最低工资公布如下:
  一、特区内最低工资为:3.65元/小时;610元/月。

  二、特区外宝安、龙岗两区最低工资为:2.87元/小时;480元/月。
  2004年度最低工资的执行时间为2004年5月1日至2005年4月30日。
2004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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