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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深圳市委办公厅、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试点方案实施意见》的通知

《深圳市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试点方案实施意见》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04年5月21日


深圳市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试点方案实施意见


为确保深圳市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试点方案顺利实施,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圳市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试点方案的批复》(粤委(2004)6号)及相关文件精神,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调整后的政府机构设置及主要负责人任免权限
  (一)新设立和重新组建的机构
  组建发展和改革局(不再保留发展计划局、经济体制改革办公室)。负责研究拟定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发展规划及总量平衡、结构调整目标与政策;编制年度经济社会发展调控目标、固定资产投资规模与财政资金支出安排、建设资金年度总计划、重大建设项目的规划和前期研究;负责规定限额以上投资项目审核报批;负责经济体制改革研究和指导等,综合协调经济社会发展。
  组建贸易工业局(挂市人民政府能源办公室牌子,不再保留经济贸易局、对外经济贸易合作局)。负责组织研究拟定工业、商业、贸易、招商引资、经济协作等方面的政策与发展战略、规划等,统一管理工商贸。盐业行政管理职能划入该局承担。
  组建科技和信息局(挂市信息化办公室牌子,不再保留科学技术局、信息化办公室)。负责研究拟定全市科学技术和信息化发展战略、规划和政策;负责全市高新技术产业化、科技成果转化、对外科技合作等方面的管理协调工作;负责信息化建设、软件业、信息服务业、通信业等信息行业管理工作。
  组建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不再保留规划与国土资源局、住宅局)。负责研究拟定土地、房产、矿产资源、住房改革等方面的政策与发展战略;负责全市国土、房地产权及其市场管理、经济适用房管理和物业管理等。下设各分局为市局派出机构,实行垂直管理。
  设立规划局。负责组织编制城市规划,包括整体规划、区域规划、法定图则和政府其他指令性规划,综合协调和平衡各类专业规划等;审批改变建筑功能、增加容积率等事项;参与编制经济、社会发展与城市建设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等。下设各分局为市局派出机构,实行垂直管理。
  组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不再保留劳动局、社会保险管理局)。负责研究拟定全市劳动管理和社会保险体制改革方案、劳动和社会保险政策、法规及发展规划;负责全市劳动力市场、劳动力就业服务的监督管理;依法处理劳动关系;监督管理社会保险工作等。
  设立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不再保留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作为市政府直属特设机构。市政府授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实现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
  设立应急指挥中心,为市政府直属的议事协调机构的办事机构(正局级)。
  知识产权局(加挂版权局牌子)改组为市政府直属机构(副局级),原科技局承担的专利管理职能、文化局承担的版权管理职能划归该局。商标管理职能仍由工商局承担。
  设立行业协会服务署,为市政府直属行政事务机构(副局级),负责行业协会的组织培育、监管、规范和服务工作。
  设立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为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下属行政事务机构(副局级),负责管理社会保险基金,仍保留社会保险基金的征收职能。下设各管理处为中心派出机构,实行垂直管理。
  设立中小企业服务中心,为贸易工业局下属事业单位(副局级),负责为各类中小企业发展提供综合协调服务。
  设立建筑工务署,为市政府直属事业单位(正局级,不再保留建设局下设的建筑工务局),统一负责除水务工程、公路建设外的政府投资工程建设的组织实施,组织建设经济适用房等。
  (二)调整和更名的机构
  计划生育办公室更名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增加参与制定人口发展规划和政策职能,推动人口和计划生育的综合治理,促进人口和经济社会的协调与可持续发展。
  城市管理办公室更名为城市管理局(加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牌子)。
  法制局更名为法制办公室(加挂市政府法律顾问室、市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牌子)。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改为单独设置,并升格为正局级(加挂市安全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牌子)。
  外事办公室(加挂港澳事务办公室牌子)与侨务办公室合署办公。
  在药品监督管理局的基础上组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金融发展服务办公室为正局级行政事务机构,改为挂靠市政府办公厅。
  民防委员会办公室(加挂市地震局牌子),改为市政府直属行政事务机构,保留副局级建制。
  无线电管理办公室划归科技和信息局管理,保留副局级建制。
  城建档案馆整体并入档案馆,保留城建档案馆牌子。
  (三)保留的机构
  市政府办公厅保留不变。
  教育局、民族宗教事务局、公安局、监察局、民政局、司法局、财政局、人事局(编委办)、建设局、交通局(挂港务管理局牌子)、水务局、农林渔业局(挂海洋局牌子)、文化局(挂广播电影电视局、新闻出版局牌子)、卫生局、审计局等市政府组成部门保留不变。
  环境保护局、统计局、地方税务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加挂物价局牌子)、质量技术监督局、旅游局、口岸办公室、台湾事务办公室(加挂市委对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牌子)等市政府直属机构保留不变。
  保税区管理局、高新技术园区领导小组办公室、大工业区管委会以及市政府驻北京、上海办事处等派出机构保留不变。撤销市政府驻新疆、哈尔滨、武汉、成都办事处。
  体育局、机关事务管理局、接待办等市政府直属正局级行政事务机构保留不变。
  气象局(气象台,市政府直属)、档案局(档案馆,由市政府办公厅管理)、公路局(由交通局管理)等副局级行政事务机构保留不变。
  (四)政府机构主要负责人任免权限
  政府组成部门主要负责人由市人大常委会任免;政府直属机构、直属特设机构主要负责人由市政府任免,并参照省的做法参加政府工作会议;政府派出机构以及副局级以上行政事务机构主要负责人由市政府任免。

  二、建立健全相关行政机制
  (一)建立健全民主、科学决策机制
  按照市委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原则,规范市委与人大、政府三者之间的关系。坚持党在地区政治、经济、社会生活中的领导核心地位,把握正确方向,决策重大问题,负责全局工作,有效实施党在各个领域的政治、思想和组织领导。建立健全政府行政决策咨询机制,实行重大决策的咨询、论证和责任制,切实提高政府行政决策水平和能力。政府组成部门要根据工作需要组建由专家学者及企业界等各界人士组成的决策咨询机构;推进社会参与机制建设。
  (二)完善政府部门间的联席会议制度
  有关跨部门行政决策和执行工作,一般不再另设议事协调机构,市长可指定常务副市长或分管副市长牵头,由主办部门负责跨部门的决策研究和执行实施。主办部门具有协调权,同时承担相应行政决策与执行的责任。
  (三)改进政府运作机制
  推行目标管理责任制,建立健全政府绩效目标体系及绩效评估、测评、审计制度。探索部门预算与部门绩效考核、部门占有公共资产与部门绩效考核挂钩的新机制。推进电子政务建设,整合信息资源,实现互联互通、资源共享。合理划分市、区政府事权,充分发挥区政府积极性、主动性。
  (四)强化对政府行政的监督制约机制
  积极推进政务公开,发挥人大、政协、各民主党派、社会公众以及新闻媒体对政府部门的监督作用,探索建立社会性的监督委员会,拓宽社会对政府行为进行有效监督的渠道。在管理人、财、物的机构中,探索建立不同阶层人员组成的审议会或理事会,对相应重大问题进行集体审议,并对其行政行为进行监督。提高政府机构设置、行政权力行使与监督等工作的法治化、规范化、科学化水平;改革完善行政执法体制,规范执法行为,建立健全执法监督体制。真正做到有权必有责,有权受监督,侵权要赔偿。

  三、认真做好“三定”工作
  做好政府各部门定职能配置、定内设机构、定人员编制的“三定”工作,是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主要包括:本部门职能调整情况(包括划入、划出、增加和转变的职能);部门的主要职责;内设处室的名称和主要职责;人员编制总额及岗位设置情况;局(办)、处级领导职数;议事协调与临时机构的办事机构调整。各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研究,严格依照上级文件精神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部门工作实际科学合理设定。
  (一)关于职能配置
  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世贸组织规则的要求,把政府职能真正转变到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上来,并由过去偏重于发展经济转向发展经济与社会管理并重,推进社会整体发展,积极构建服务型的责任政府。强化政府职能的公共性。大力提高政府部门的公共利益和公共责任意识。强化政府公共决策职能,加强政府行为的全局性和整体性。加快建立公共财政体制,全面推行部门预算。推进政府公共事务的社会化和市场化。将能通过市场解决的公共服务以适当形式推向市场,政府尽可能地退出。将一些专业性、技术性、事务性工作,从政府职能中分离出来,交给行业协会和其他中介组织承担。将部分社会公共服务职能交由区、街道办事处或委托社区承担,完善社区的综合服务职能。
  职能配置要遵循以下原则。一是上下基本对应的原则。为保证政令畅通,参照中央、省有关部门的职能配置情况,并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予以适当调整。二是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相适应的原则。结合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对审批制度改革中审批项目调整或审批职能重新划分的,相应调整有关部门的职能。三是管理重心下移的原则。合理划分市、区事权,充分发挥区政府积极性、主动性。市政府工作部门的主要职责是制定政策、规划部署、指导协调、检查监督等,日常管理权应尽量下放给基层政府。
  (二)关于内设机构的设定
  规范层次和级别。正局级机构的内设机构按正处级建制;副局级机构的内设及下设机构按副处级建制。处以下原则上不设科。推行“大处制”。编制不足5名的不设内设机构。现有编制4名及以下的内设机构原则上应予以撤并。
  (三)关于人员编制的设定
  1.部门人员编制的核定。根据部门职能配置、工作任务及实有人员情况对现有编制作适当精简。对职能增加后工作量增加不多的部门,一般不予增加编制;对职能划转的,要连人带编相应划转编制。
  2.雇员员额的配备。积极推行雇员制。离退休老干部服务岗位、工勤岗位、辅助管理岗位,以及少数专业性、技术性岗位可核定为雇员编制。离退休服务人员雇员编制按机关(含党务、后勤不独立的行政事务机构)离休干部10名配1名,退休干部30名配1名的比例配备。机关离退休干部特别多的单位,应低于这个标准配备。机关工勤雇员编制按行政编制的10—12%配备,市委大院和市民中心办公的单位按行政编制的10%配备,单独办公的单位按行政编制的12%以下配备。其他岗位雇员编制根据实际情况配备。配备雇员编制后,实行“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即原有上述岗位在编人员待遇不变,新进人员一律实行雇员制。
  3.部门领导职数的确定。部门领导一般配1正2副,个别综合部门可配1正3副,情况特殊的可配1正4副。合并(合署)单位的部门领导职数,在过渡期内可超现行标准多配1至2名,以后逐步消化。市直机关各部门原则上不配备技术领导职数。
  4.内设机构领导职数的确定。内设机构编制为5至7名的,配1正1副;编制为8名以上的,配1正2副。合并(合署)单位合并的内设机构以及实行“大处制”的处室领导职数,在过渡期内可按现行标准多配1名,以后逐步消化。
  5.党务领导职数和专职党务干部人员编制在本单位总的行政编制内安排,具体参照深组通(2002)80号文执行。
  (四)其他事项
  撤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地方税务局、原市规划与国土资源局设在深圳市大工业区的各分局,以及市环境保护局设在该区的环境保护办公室。市公安局设在该区的分局调整问题在深化公安体制改革中另行研究。现有各类执法队伍除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职能仍由城市管理局承担外,其他执法队伍归并到政府相关部门,不再另设执法队伍,也不另搞综合执法。推进机关后勤化,现有机关后勤服务中心一律撤销。
  除本次改革涉及的政府部门外,其他市直党政群机关、人大、政协机关、政法部门均应参照上述原则和要求,对原有“三定”方案进行调整。

  四、积极稳妥做好定岗定员和人员调整工作
  本次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主要涉及政府机构以及职能的重新调整,行政编制及行政事务编制总量基本保持不变,不实行离岗退养政策。应本着以人为本、平稳过渡的原则,公务员从机关(含行政事务机构)调整到事业单位的,在过渡期内原有待遇保留不变,待事业单位岗位津贴政策出台后再予调整。现有局、处领导在机构设置调整后,凡未能安排领导岗位的,全部改任为相应级别的非领导职务(不受非领导职数配备标准限制),如这些人员调整工作岗位或退休,在改革中因改任而突破标准配备的局、处级非领导职数相应取消。机关人员定岗定员和调整由组织人事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负责协调、落实。各部门要高度重视这项工作,保证定岗定员和人员调整工作积极稳妥地进行。

  五、尽快落实政府机构调整设置的相关事务
  (一)机关衔牌问题
  新设立、新组建和改变名称的机构,其衔牌按规定的标准,由市机关事务管理局统一制作。改变名称的机构在本实施意见公布后即可挂牌;新设立及合并后新组建的机构在其“三定”方案批准后,应尽快对外挂牌运转。新机构挂牌运转后,原有机构停止履行职能。
  (二)新机构使用印章问题
  新设立、新组建和改变名称的机构,其印章由市政府办公厅统一制发;党组(党委)印章由市委办公厅统一制发。在新印章启用之前,必须使用印章的,可用原机构印章代替。新印章启用后,原印章立即作废并分别上交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统一收缴并移交档案部门。

  六、加强对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试点方案实施工作的领导
  健全领导体系。机构改革涉及职能划分和人员的重新调整,涉及面广,任务重,各部门要高度重视,主要领导负总责,并组成精干的工作班子,负责本单位机构改革的各项具体工作。要耐心细致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安定人心。新设立和新组建的机构要指定一位领导同志负责同原单位搞好人员、财产交接、文件档案移交等工作,妥善处理原单位工作中的遗留问题。新机构正式建立前,原有机构要继续履行现行职能,做好衔接工作,确保秩序不乱、队伍不散,工作正常运转,国有资产不流失。市编制部门和相关部门要积极协调、密切配合,抓紧制定各部门“三定”方案。本次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涉及变动较大的18个部门,其“三定”方案在5月底制定下发;其他部门涉及“三定”调整的有关文件在6月中旬制定下发。“三定”方案制定后,各部门应抓紧实施,6月底前基本完成内设机构调整和人员定岗工作。9月份,市编制部门要对各部门“三定”落实情况及运作情况进行检查验收。
  严肃改革纪律。为确保机构改革顺利进行,必须严肃纪律,做到令行禁止。要严肃组织纪律,禁止借人员调整之机,搞任人唯亲、打击报复;要严肃财经纪律,禁止借机构调整变动之机,违章调度资金,转移资产,私分钱财,公费旅游;要严肃保密纪律,加强公文、资料和印章管理,切实做好保密工作;要严肃机构编制纪律,不得随意改变上级批准的机构编制方案,需要调整变动的,要履行报批程序。

附:          市政府机构设置表

┃ │ 组 成 部 门  │  直 属 机 构 │直属特│  派出机构 │行政事务机构┃
┃ │        │        │设机构│       │      ┃
┠─┼────────┼────────┼───┼───────┼──────┨
┃市│审计局     │知识产权局【副局│市人民│市人民政府驻上│ 社会保险基┃
┃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    │政府国│海办事处【副局│ 金管理中心┃
┃民│卫生局     │市人民政府台湾事│有资产│  】    │  【副局】┃
┃政│文化局     │   务办公室 │监督管│市人民政府驻北│ 无线电管理┃
┃府│农林渔业局   │市人民政府外事办│理委员│  京办事处 │ 办公室【副┃
┃办│水务局     │公室(市人民政府 │  会│大工业区(广东 │  局】  ┃
┃公│交通局     │  侨务办公室) │   │深圳出口加工区│ 公路局【副┃
┃厅│规划局     │市人民政府法制办│   │ )管理委员会 │  局】  ┃
┃ │建设局     │   公室   │   │高新技术产业园│ 档案局【副┃
┃ │国土资源和房产管│市人民政府口岸办│   │区领导小组办公│  局】  ┃
┃ │理局      │   公室   │   │  室    │ 气象局(台 ┃
┃ │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旅游局  │   │ 保税区管理局│ )【副局】 ┃
┃ │人事局(机构编制 │   城市管理局│   │       │ 民防委员会┃
┃ │委员会办公室)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       │ 办公室【副┃
┃ │财政局     │   局    │   │       │  局】  ┃
┃ │司法局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   │       │ 行业协会服┃
┃ │民政局     │   局    │   │       │ 务署【副局┃
┃ │监察局     │ 质量技术监督局│   │       │  】   ┃
┃ │公安局     │ 工商行政管理局│   │       │ 市人民政府┃
┃ │民族宗教事务局 │   地方税务局│   │       │ 金融发展服┃
┃ │科技和信息局  │   统计局  │   │       │  务办公室┃
┃ │教育局     │   环境保护局│   │       │ 应急指挥中┃
┃ │贸易工业局   │        │   │       │  心   ┃
┃ │发展和改革局  │        │   │       │ 接待办公室┃
┃ │        │        │   │       │ 机关事务管┃
┃ │        │        │   │       │  理局  ┃
┃ │        │        │   │       │  体育局 ┃
┗━┷━━━━━━━━┷━━━━━━━━┷━━━┷━━━━━━━┷━━━━━━┛
说明:
  1.深圳市人民政府设置工作部门35个。其中,市政府办公厅和组成部门21个(民族宗教事务局不计机构个数),直属特设机构1个,直属机构12个(地方税务局、知识产权局不计机构个数)。
  2.贸易工业局加挂市人民政府能源办公室牌子;民族宗教事务局与市委统战部合署办公,列入市政府组成部门序列;科技和信息局加挂信息化办公室牌子,科协与科技和信息局合署办公;交通局加挂港务管理局牌子;农林渔业局加挂海洋局牌子;文化局加挂广播电影电视局、新闻出版局牌子;工商行政管理局加挂物价局牌子;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加挂市安全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牌子;城市管理局加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牌子;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加挂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室、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牌子;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与市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合署办公,加挂港澳事务办公室牌子,对外友协、侨联分别与外事办公室、侨务办公室合署办公;市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挂市委对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牌子;知识产权局加挂版权局牌子,为市政府直属机构,不计入机构个数。
  3.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是市编委的常设办事机构,既是市委的工作机构,又是市政府工作机构,与市人事局合署办公。
  4.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领导小组办公室挂高新技术产业带领导小组办公室牌子;市应急指挥中心为市政府议事协调机构的办事机构,直属市政府;金融发展服务办公室为挂靠市政府办公厅的行政事务机构。
  5.民防委员会办公室(加挂地震局牌子)、行业协会服务署为市政府直属行政事务机构;档案局加挂档案馆、城建档案馆牌子,由市政府办公厅管理;公路局由交通局管理;无线电管理办公室由科技和信息局管理;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下属行政事务机构。
  6.表中副局级单位已注明,未注明的均为正局级单位。
  7.此次改革中新设的建筑工务署(市政府直属,正局级)、中小企业服务中心(贸易工业局下属,副局级)为事业单位,不列入此表。
  8、上表中有“市人民政府”字样的市政府机构,其全称在“市人民政府”前均加上“深圳”;其余市政府机构全称均加上“深圳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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