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深圳市人民对外友好协会)、深圳市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深圳市归国华侨联合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四年五月二十一日
深圳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深圳市人民对外友好协会)、深圳市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深圳市归国华侨联合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圳市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试点方案的批复》(粤委(2004)6号)以及广东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深圳市部分机构更名的批复》(粤机编办(2004)155号),设置深圳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外办,挂市人民政府港澳事务办公室牌子),为市政府主管全市外事和港澳事务工作的直属机构;设置深圳市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侨办),为市政府主管侨务工作的直属机构;市外办与市侨办实行合署办公。根据《中国人民对外友好协会章程》设置深圳市人民对外友好协会(以下简称市对外友协),根据《中国侨联章程》设置深圳市归国华侨联合会(以下简称市侨联),分别与市外办、市侨办合署办公。
一、主要职能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外事和侨务工作方针、政策、法规以及省、市关于外事、侨务工作的指示和决定;组织草拟侨务法规、规章;制订本市外事和侨务工作制度和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协调和处理本市重要外事侨务工作和涉外活动事务;承办市委外事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二)组织接待访深的国宾、党宾、重要外宾、友好人士和来深公务活动的各国使(领)馆官员;组织或协助承办在深举行的重要国际会议和重大涉外活动;统筹协调安排市领导的外事活动。
(三)管理来深采访的外国和海外华文媒体记者,安排和指导本市有关部门或单位做好外国记者采访活动,管理外国驻深新闻机构和常驻记者;组织本市外事干部和涉外人员的教育培训。
(四)负责因公出访管理工作,承办审核、审批因公出国(境)和邀请外国人来深访问有关事项;承办市领导出访报批工作;负责因公出国、赴港澳人员的护照、通行证的颁发、签证、签注工作;代理领事认证;审发外国人入境签证通知。
(五)负责本市与外国驻华使馆及领事机构的交往事宜;协调外国人管理工作的重要事项;协调来深工作外国专家管理,具体负责来深工作外国专家的涉外工作;协同各部门处理重大涉外事项。
(六)贯彻执行中央对香港、澳门工作的方针、政策;主管深港澳的边境事务及官方、半官方重要民间往来事宜;承办市港澳事务协调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七)负责管理本市与外国友好城市、友好省州(县)以及友好基层单位的交往工作;指导本市民间对外友好交往工作,负责荣誉市民的授荣、管理和服务工作。
(八)配合和协助市有关部门做好对外宣传和群众性外事教育工作;开展外事调研,提供关于国际形势、对外政策、重大国际问题的宣传材料和表态口径;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本市涉外人员的教育培训工作。
(九)依法保护归侨、侨眷和华侨的合法权益,落实各项侨务政策。
(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引进海外资金、技术、人才工作;扶持侨资企业和侨属企业,为我市经济发展服务。
(十一)负责华侨、华人和港澳同胞捐赠款物工作;支持和协助归侨、侨眷和海外侨胞、港澳同胞在国内捐助兴办文教卫生等社会公益事业。
(十二)负责侨务政策的对外宣传,海外侨胞、港澳同胞及其社团的联络;开展海外华文教育工作,通过侨务渠道开展对台工作。
(十三)建立完善与企业对话沟通制度,提供高效优质服务。
(十四)承办市委、市政府和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
市对外友协、市侨联按各自章程开展工作。
二、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主要职能,市外办、市侨办内设9个处室:秘书处、礼宾处、出境管理处、护照签证处、国际交流处、港澳事务处、侨政处、海外侨务处、经济科技处。
(一)秘书处。
负责机关综合协调、机构编制、人事劳资、老干部管理、安全保卫等工作;负责机关的文秘、档案、机要保密、财务等工作;负责重要会议、重要活动的会务和协调工作;负责机关行政管理、信息网络建设和信息交流、固定资产管理;负责党务、纪检和工青妇、计划生育工作。
(二)礼宾处。
协调我市重要外事接待工作和指导官方对外交往的工作;负责市领导外事活动的报批和具体策划;负责各部门和单位邀请外国官方人员来深访问的审核和报批;审核各单位接待外国重要代表团的计划并据此安排参与或协助接待;负责接待涉外来宾;参与我市重大涉外活动;协助承办在深举行的重要国际会议;管理外国记者和外国驻深新闻单位。
(三)出境管理处。
组织起草因公出境管理规章;承办副市级以上人员因公出访报批事宜;按照管理权限,负责因公出访的审批、审核工作;查处因公出访团组和人员的违规行为;负责因公出访宣传、教育和培训。
(四)护照签证处。
负责因公出国护照和赴港澳通行证的颁发;办理申办因公出国签证,签发出境证明;根据外交部的授权,审发外国人入境签证通知书;为在华的持外交、公务护照(含官员、特别护照)的外国人员补办签证及延期和加注;受理本市范围内的领事认证以及需报请外交部确认的各类证书、合同等事项。
(五)国际交流处。
归口管理我市与外国驻华使馆交往及领事业务;组织协调通过官方渠道与国外的交流与合作,参与协调处理涉外刑事、民事、行政治安案件;安排领事探视;负责来深外国专家邀请函电及确认件、涉外案(事)件等涉外工作;负责外事工作调研。
(六)港澳事务处。
负责港澳政策咨询、边境管理、粤港边境联络会晤;办理赴港公务车的初审;负责深港官方、半官方交往事项;联络深港澳政府间的合作;处理边境与涉外事件;协助中央、省市领导及重要团组出入境;协助有关部门处理深港口岸突发事件。
(七)侨政处。
贯彻落实侨务法规和政策,组织起草本市侨务政策法规;依法维护华侨、归侨侨眷的合法权益,监督检查全市侨务法规、政策的贯彻执行情况;负责确认归侨、侨眷和“三侨生”的身份,落实侨房政策工作;负责协调有关部门按政策做好归难侨及其子女的重新调整安置工作;负责侨务信访工作;承办侨务方面的行政复议工作。
(八)海外侨务处。
负责侨务方针、政策的宣传和开展华文教育工作;负责与海外侨胞、港澳同胞及其社团的联络和友好交流工作;负责筹办海外华裔青少年和深圳侨界青少年在国内外的夏(冬)令营工作;负责海外侨情调研,编写侨史;指导协调海外交流协会的工作;通过侨务渠道开展对台工作。
(九)经济科技处。
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引进海外资金、技术、人才的工作;承办华侨、华人、港澳同胞捐款的受理和捐赠物资的审核工作;负责对侨资企业、侨属企业进行扶持和服务,依法维护侨资企业、侨属企业的合法权益;负责做好侨界荣誉市民的推荐和跟踪服务工作;指导协调市侨商会的工作。
三、人员编制
核定该办(会)机关总编制85名,其中行政编制76名;雇员编制9名(工勤雇员编制8名;为离退休干部服务人员雇员编制1名);办(会)领导职数6名(含侨联专职主席和对外友协副会长);处领导职数24名。党务纪检干部按有关规定配备,所需编制在总编制内解决。编制来源:原市外办总编制62名(含附属编制7名)、原市侨办总编制29名(含附属编制4名,为离退休干部服务人员专项编制1名)核减3名行政编制和3名附属编制(其中2名划给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后整体划入(附属编制划入后改为工勤雇员编制,为离退休干部服务人员专项编制划入后改为为离退休干部服务人员雇员编制)。
四、其他事项
(一)维持原市外办、市侨办下属行政事务机构市对外友好协会工作部(挂市友好城市工作办公室牌子)、市护照签证服务中心、市归国华侨联合会工作部机构编制不变。
(二)维持原市外办、市侨办下属事业单位市外事服务中心、市外事接待车队、市五洲宾馆机构编制不变。
(三)撤销原市侨办下属事业单位深圳侨报社,收回事业编制15名。